1.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活动,不得同时在企业或其他营利组织任职。
2.公务员不可能代表他人持有股份,或者他人不能代表公务员持有股份。如果涉及到具有特殊性质的公司,则更不允许其代表自己持有股份。
名义股东支付税款,余额转移到实际股东时不再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阐明了公司代表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征税问题。具体来说,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企业代表个人持有的限售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份所得的收入应计算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将纳税义务支付后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收入余额转移给实际所有者时,无需支付任何税款。名义股东缴纳税款并将余额转移给实际股东而不缴税的税收处理方法。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的受限股份。对于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其他资产,仍然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
除了上述公司法人持股外,自然人中持股的现象也相对普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受抚养人或受抚养人如果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则视为有正当理由,并免于批准的征收。因此,如果实际股东出于各种原因需要持有股份,他们应尝试在上述范围内选择持有目标,以减少将来因取消持有协议而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