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
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其他安排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合理调整。
实施细则
第120条《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所提及的“不适当的经营目的”是指减少,免除或延迟缴纳税款的主要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一旦某种行为安排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人为计划的一项或一系列的行为交易;第二,企业必须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安排所得。第三,企业关于获得税收优惠是进行一项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可以得出结论,该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构成了避税事实。显然,国家税务总局在解释合理的商业目的时吸收并反映了外国一般反避税规定中包含的主要税法原则,例如:德国的实质性税收原则,英国的拉姆西原则。 ,以及美国的虚假交易规则等。。
《特殊税收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92条列出了五种不具有合理经营目的的交易安排:(一)税收滥用偏好; (二)滥用税收协定;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避税天堂避税; (5)其他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但是仍然缺乏具体的测量标准。
实际上,税务部门会判断交易安排是否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它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的酌处权以及税收与企业之间的谈判。公平。因此,税务部门有必要检验具体交易安排是否符合“不合理的经营目的”的构成条件,并根据检验结果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