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接受投资时,如果同时收到特殊发票,则进项税额将全部计入实收资本,同时从应付税款中扣除应交增值税额。如果是海外投资,应将其视为销售,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长期股权投资帐户中包括销项税。
《税法》的“规定”规定,固定资产的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避税。
1.施工单位交付的固定资产在竣工时应按照施工单位交付的财产清单中确定的价值进行估值。
2.自制和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和使用时应按实际成本计价。
3.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是根据购买价格加上包装成本,运输和杂费,安装费和所付税款来评估的。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是根据设备的购买价格加上进口税,国内运输和安装成本以及安装成本来评估的。
4.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根据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格,加上运输费,道路保险,安装和调试费,利息支出以及汇兑损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价值计算。
5.赠予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发票所列金额加上企业承担的运输,保险,安装和调试费用确定;无发票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场价格确定。
6.盈余的固定资产按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全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评估确认的价格的折旧程度确定。
8.对于以原始固定资产为基础的重建和扩建,其金额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重建和扩建产生的支出减去固定收益后的金额确定。资产价格变化在重建和扩张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