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猜你能行的。
在2000纳税年度,甲公司在B国成立了子公司。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4%,乙国的所得税税率为17%。甲公司的汽车制造成本为每辆汽车100,000马克。它尚未在A国市场上出售。现在以每辆120,000马克的价格出售给B国子公司的一组车辆。 B国子公司最终以20万马克的价格在当地出售这些车辆。
这样,A国公司从这些车辆销售中获得的收入为每辆车辆20,000马克(120,000-100,000);
B国的子公司每辆车获得80,000马克的利润(200,000到120,000)。
但是,企业集团内的这种价格分配不符合独立核算的原则。根据乙国税务机关的调查和证明,当地无关企业销售同类汽车的毛利率为20%,则按照市场标准,甲公司出售的汽车的价格在企业集团中,B国的子公司应为每辆车进行调整。它是160,000马克[200,000×(1-20%)]。
根据市场标准,税务机关可以确定A公司在A国的车辆的销售收入,每辆车应按160,000马克分配。
经调整和分配后,甲公司甲公司的利润为每辆车60,000马克(160,000-100,000);子公司B的利润为40,000马克(200,000-160,000)。
在母子公司的管控体系中,最受关注的无疑是财务控制,因为财务数据指标是母子公司管控成功的重要指标,也是母子公司控制的核心。
母公司的集中管理基于对以下权利的财务控制:
(1)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分配的最终决策权;
(2)。母公司有权规范其子公司,并且子公司执行母公司的统一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
(3)。母公司拥有监管其子公司的财务权利。
1.跨国公司避税的动机-超国民待遇引起的税收漏洞
在进行合理的财务控制之前,跨国公司将首先研究该国的国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来构建适当的财务管理模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经营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的豁免应获豁免从第三年到第五年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减半。
对于这些公司,有两种避免缴税的方法:一种是亏损,但只有两年的利润。
跨国公司不一定采用上述业务方法。跨国公司有专门的律师来研究各国的政策和政策漏洞。结合各种成本分析,他们可以进行非常合法,合理的财务管理和控制。执行。
2.跨国公司如何避税
在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的避税方法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强大的财务控制与集团的整体战略和横向战略配合得很好。通过其全球集成财务控制系统,他们制定了避税政策该计划可以顺利实施。那么,他们采用什么方法来避税呢?
(1)价格转移
从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来看,企业逃税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在跨境贸易中,利润通过出口高额转移到减免税期的企业。报告并导入低级报告或者,已经通过减税或免税期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出口报告低而进口报告高而处于亏损或微薄的状态。就前者而言,公司逃避海外税收,这不是中国税务机关关注的重点,但通常是洗钱或热钱流入该国的重要渠道。就后者而言,它损害了中国的税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跨国公司广泛采用的这种方法应成为中国海关和税务机关关注的焦点。
例如,在河北的一家食品公司,2005年主要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为71元/纸箱,但出口价格仅为36元/纸箱。山东的一家制药公司将通过海外母公司的直接定价进行出口。为了减少销售收入,变相掩盖实际利润,将产品的单价设定为比国内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低40元。在当前形势下,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将成为资本外逃的渠道,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将成为外国指责中国以低价倾销的指责之一。
其次,在服务贸易中,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分配管理费以及转让咨询费和技术专利费来实现向国内或海外企业转移利润的目的。例如,河北第一陶瓷有限公司与其香港母公司签署了一项协议,规定其每年以其销售收入的32%支付海外咨询费。仅在2005年,它就支付了804万美元,相当于其利润的三倍。深圳一石化有限公司自2003年至2005年累计向海外关联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服务费和商标许可费1.6亿元,占管理费总额的56.3%,未弥补亏损2.6亿元的63%。元。服务贸易支出的高比例确实令人震惊。
中国的跨国公司显然将价格转移作为实现利润转移和避税的主要手段。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控制的特征中,我们注意到,在财务管理方法上,企业集团是高度综合和预算的,预算结构和运作过程是相对复杂的。跨国公司显然对此非常了解。他们的实际操作方法非常复杂,经常在国外转几圈,内部财务会计具有非常先进的软件系统,有些软件系统根本不由国内税务人员操作。难。
(2)资本弱化-虚假损失的渠道
在资本帐户交易方面,企业不仅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空壳公司注册将母公司的注册地更改为离岸中心和其他优惠税区,还可以通过相关方式将利润转移给母公司当事人交易;通过增加股东贷款和削弱资本,也可以尽可能地免除债务利息并减少税前利润。OECD确定资本弱点的标准是公司股权与债务资本的比率小于1:1,而美国税制的标准是1:1.5。根据中国现行税法,借外债的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可以从税前收入中扣除。
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借了尽可能多的股东贷款,以将股本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率降低到远低于1:1的国际标准,这是由于资本的削弱。账面亏损,但实际利润通过债务利息汇给国外母公司。
除了资本弱化之外,许多外商投资企业现在还通过价格转移将实际利润汇给在避税境外金融中心注册的企业,而外商投资企业本身则处于亏损状态。很久。
库房是母公司财务管理和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用于企业发展,向银行借贷几乎是每个企业的必经之路,但是银行借贷的利息使公司的财务成本急剧上升。即使是股份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开市场筹集大量资金,但面对资本市场,仍然存在投资回报问题。
尽管也可以从公司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国内借贷产生的利息,但最好以较高的利率向母公司支付利息,而不是向国内银行支付利息,而实现避税和利润转移目的。
(3)新的外国公司是外国公司逃税的载体
外国投资者按照两个免税期和三个减半的时间段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使外国企业通过国内新老外国公司之间或国内与国外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而亏损,新外国企业获利。外国公司这是逃税的另一种手段。
例如,一个著名的台资食品集团有根据减免期免税额不断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趋势。台资企业组建后的头两年利润特别高;减半税款三年后,利润大幅下降;足额缴税后,他们立即跌入损益门槛或亏损范围。调整新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方法还包括上述关联交易。例如,青岛亿瀚资本鞋业有限公司通过外国母公司控制进出口价格,并允许外国公司承担新外国公司的额外费用,使外国公司终年蒙受巨大损失。 ,新的外国公司利润率极高。在税收优惠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高达757%,这与经营范围相同的外国公司的持续亏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如前所述,跨国公司拥有一支专门的律师团队来研究其子公司所在的国家,而中国在引进外资方面的制度缺陷已成为跨国公司所使用的一种联系。对于许多地方官员而言,引进外资等同于政治成就。因此,在引进外资时,他们并不注意外资可以带来的好处。
另一方面,我们还看到了外国对中国投资进行横向控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对于集团而言,最好将利润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国家,并将税收转移到外国。转移既方便又便宜,它保证了在子公司所在国家进行再投资时的资金需求。水平控制的内容非常丰富。
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对资本薄弱的税收施加了限制。这件事情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主要原因是要防止避税活动和保护国家税收权利。
III。西方主要国家为应对资本稀薄和避税而采取的措施
(1)美国: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也称为固定债务/权益比率方法,是在税收中限制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安全港规则表示在香港税前和税后扣除是安全且免税的,但在香港以外地区则是不安全且应税的。美国规定的固定比率为1.5:1。除了法律规定的固定比率标准外,美国还明确规定了贷款的种类,计算贷款资本的时间以及适用的对象。安全港规则。
1.对各种类型的贷款采用不同的税收处理方式。针对贷款类型的不同特征,美国对各种类型的贷款资本有不同的规定:(1)一般投资贷款。也就是说,要求股东以贷款形式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包括在贷款资本中。(2)短期借款。在90天内,美国股东的应付期间中的一部分不计入借贷资本,因为它不产生利息:超过90天的股东应付期间中的部分,包括在借入资本中。(3)背对背贷款。也就是说,股东首先将钱存入银行,然后银行向公司提供贷款。美国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利息,并且贷款不包括在贷款总额中。(4)无关联第三方向股东提供的贷款。美国将此类贷款计为总贷款资本。(5)混合融资工具(HybridFinancing Instruments)。因为它具有贷款和股权投资两个特征,并且仅支付利息,所以没有还款期限,可以将其转换为公司股份,分担损益,参与准备金和破产清算。贷款包括在贷款资本中。
2.确认贷款资本的税款时间。不同类型的公司贷款有不同的期限和不同的贷款时间。贷款总是动态的。美国使用年末方法来计算债务金额。年底的贷款余额超过了总资本余额(权益余额和所有贷款余额的60%为标准。
3.贷款提供者的身份和安全港规则的目标。在美国计算债务/权益比率时,该比率是基于公司的总债务,而不考虑贷款提供者是否与公司相关。如果贷款提供者是公司股东,则美国规定,在计算贷款资本与权益的比率时,以单个股东为单位。即使公司贷款资本与权益总额之比不超过安全港限额,如果某位股东提供的贷款如果资本与公司股本的比率超过安全港限制,则不能扣除超额利息。同时规定,稀释资本税制度的适用对象是超过最低持股量的非居民股东,持股比例必须大于50%。
4.确定股本。作为计算安全港固定比率的分母,美国要求根据公司会计报表的账面价值确定股本,其中包括:法定股本(认购),储备金,从前一年的储备金。计算时,要求股本的计算时间与上述贷款资本的计算时间必须一致。
(2)英国:正常交易规则
英国税法规定,国内公司获得贷款时,如果没有按照正常交易原则支付过多的利息,则不应扣除该部分利息,这部分利息应视为股息并征税以25%的比率。判断双方是否为关联公司的标准为:(1)向英国公司提供贷款的公司占公司贷款总额的75%以上; (2)英国公司持有非居民公司超过75%的股份,或双方由另一家非居民公司的75%以上的股份持有; (3)英国公司和外国关联公司还持有另一家英国公司超过75%的股份,但英国借款公司直接由英国公司拥有其90%或更多的股权除了举行。
(3)日本:两个规则的结合
1.日本的反资本化条款的内容。
鉴于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削弱避税的现象,日本政府特别立法。首先,适用反资本化条款的法人是国内外法人,在日本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和内资法人(适用于从外国联属公司大量借款的法人) )。其次,就固定比率而言,日本的资本稀疏税安排使用两个主要指标体系来限制债务/权益比率:外国控股股东的债务/权益比率和固定公司债务/权益比率。
2.日本的反资本化条款的特征。
(1)采用固定利率模式。日本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采用固定利率法限制利息扣除的模式。外国投资创造了更加宽松和稳定的投资环境,可以满足日本经济发展的需要。
(2)关于防止资本稀薄的规定是完整而明确的。在制定防止资本稀疏的税收规定时,日本充分利用了后发优势,更好地吸收了其他国家的经验,税收安排相对完善。
(3)体现了税收中和的原则,并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税法中引入反资本化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调整资本结构来打击外资企业的避税行为,但资本稀释税条款的实施不应影响正常的公司融资。
对以上三个国家的资本稀疏立法进行综合分析,不难发现一些特征:(1)适用税法的关联公司通常基于权益,债务比率以及是否存在税项。特殊的关系。标准方面存在某些差异; (2)适用于税法的“债务对权益”比率(英国除外):(3)对于超过该比率的债务,不允许在税前支付利息支出,并征税作为收入。
第四,在中国建立反资本化法律的想法
目前,中国在处理资本稀疏方面经验不足,也没有系统的反资本稀薄税收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仅规定了资本稀疏的原则性规定,但具体比例尚未确定。面对国内外利用资本稀疏避税的企业所面临的挑战,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建立中国的反资本稀疏税制。
(1)选择固定比率法作为应对资本薄弱的基本方法
为了给国内外资本提供明确的投资环境,同时为了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中国应该选择固定比率方法。从国际惯例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国家也采用这种方法。
(2)制定适当的债务/权益比率,并调整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
负债/权益比率越低,且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越高,资本稀疏规定越严格。严格的资本稀疏规定有利于抑制税前利息扣除和增加税收收入,但它们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例如,这可能会影响跨国公司投资国内企业的热情,导致投资扭曲,与短期收入增加不成比例,并损害该国的宏观经济利益。在发展过程中,中国需要引进大量外资。因此,在制定资本稀疏条例时,应采取宽松的政策,债务/权益比应略高于发达国家,该比率设定为3:1至4:1。一些特殊行业,例如房地产行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比例约束,并允许居民企业在债务比例较大时对居民企业支付的利息进行一定的税前扣除。目前,中国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为25%,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应提高到50%。为了反映WTO的公平原则,可以在不区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情况下使用美国和英国作为参考。两者都使用相同的标准,即只要公司支付给贷方的超额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3)指定固定债务/权益比率的计算目标
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作者认为中国的安全港比率应以一个单一股东为对象来计算。该公司的债务/权益比率超出了避风港范围,因为出于避税目的,特定股东拥有更多的贷款和更少的资本。违反不扣除一方负担所有股东的责任所产生的超额利息的后果。 ”负责任的原则。
(4)明确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范围
债务资本应定义为企业直接或间接从所有关联方获得的借入资金,并要求按照合同定期以现金或其他非现金形式支付固定收益,包括:中长期贷款:与居民公司收入挂钩的浮动利率贷款:背对背贷款或委托贷款:具有贷款和股权投资双重特征的混合贷款;由无关的第三方提供的贷款,但有赖于股东。对于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但依靠股东的贷款,如果贷款是由中国金融机构提供的,则不适用资本稀疏规定。鉴于投资的周期性和不稳定性,债务资本的计算时间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年内债务资本的平均值。为了防止公司利用年度股本和债务资本的变化来逃税,中国可以考虑要求关联公司在5年内保留有关投资和融资的信息。对于可疑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在5年内对公司进行调查。纠正并收取滞纳金的罚款。
(5)明确计算和处理超额利息
(六)与有关国家合作,适时修改双边税收协定
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资本稀疏条例,国际双重征税的可能性将增加,国际双重征税也将阻碍跨国资本的流动。因此,中国应在制定资本稀疏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与有关国家进行谈判,并酌情修改双边税收协定,使相互谈判程序涵盖资本稀薄法律,将超额利息视为股息,并避免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