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制的机构和个人必须纳税。如果未将其投资于打算上市并退出企业的基金,则建议使用合同型基金。
基金一级没有任何税费。基金分配收入时:普通合伙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报税项,有的将享受相应的政策豁免;有限合伙合伙人根据实际情况上报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采用“分而治之”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 91号)。 )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个体业务实施了《关于个人个体工商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65号)的有关规定。
前段所述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以及企业当年保留的收入(利润)。
第4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按照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没有约定合伙协议或协议不清楚,则应根据合伙人通过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如果谈判失败,应根据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合作伙伴实际出资比例确定所有应税收入。
(4)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每个合伙人的应税收入应根据合伙人的数量,根据合伙人的生产和其他收入的总数来计算。
第6条规定,以上规定应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如果先前的规定违反了本通知,则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上述文件,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采用“税前划分”的原则。因此,合伙律师事务所应首先按照上述规定分配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然后合伙人将根据所得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计算不计入“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支付利息,股息和股息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律师个人缴费由于身份不同而产生的所得税类型和方法不同。分别讨论如下:
1.合伙律师
根据第149号通知的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营业收入自2000年起不再收取企业所得税,而作为资本律师的个人营业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比较随着生产,对“营业收入”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营业总收入,根据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每个合伙人应分配的收入,并据此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由于帐目的健全性和损益核算条件的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用了不同的收取方式,这也对律师个人收入的收取产生较大影响税。现在简要介绍如下:
①检查和收集帐户的方式。
为了健全的财务系统能够正确执行财务会计,忠实反映营业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用“检查和收取”的方法来收取律师事务所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账目审计收取”是国家鼓励的一种征税方法。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规范以及税收征管工作的加强,审计征管将成为最重要的税收征管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业务问题》,国税发〔2000〕149号。简称149号文)根据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和方法也不同。分别讨论如下:
为了健全的财务系统能够正确执行财务会计,忠实反映营业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用“检查和收取”的方法来收取律师事务所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账目审计收取”是国家鼓励的一种征税方法。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规范以及税收征管工作的加强,审计征管将成为最重要的税收征管方法。在这种收集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或应税收入是每个会计年度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的总收入的余额,该余额是通过会计方法收集或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税收入=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可扣税)。每个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商定比率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示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三个合伙人A,B和C出资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个合伙人出资三分之一。聘请D,E和F律师3名,其中W律师事务所每月向D律师支付6000元人民币; E律师没有固定工资,他的案件处理收入在律师事务所和个人之间以2:8的比例分配; F律师的月薪为2000元。此外,律师F亲自处理30%来自律师事务所的案件收入,而个人则保留70%。兼职律师1人G领取月薪5,000元。四名律师D,E,F和G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2007年,该院总收入500万元,成本,费用,税费,税费合计290万元,年营业收入210万元。三个
ABC合作伙伴应于2007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000-2,900,000)÷3-19,200)]×0.35-6750 = 231,530元。(附税率表)
②适当的收集方法
对于无法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用了批准收取的方法。核定收款方式的具体操作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核定收款率”方法,即直接将律师事务所总收入乘以收款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机构总收入×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征收率。
的另一种方式是“批准的应税收入率”。这种收取方式是将律师事务所的总收入乘以一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 123号的要求,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低于25%。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整个机构的总收入×出资比例(或商定比例)×应税收入)税率-国家规定的扣除标准)×税率-扣除额的快速计算。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因此各省的法规有所不同。相对而言,由于第一种方法易于操作,因此使用更多。现在我们以北京为例进行总结。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水阁〔2005〕69号),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为:确定适用的税率后,计算应付税款,然后根据投资者同意的分配比例分配税款。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照合伙人人数平均分配税款,并另行申报缴纳。
级营业收入(季度累计)回收率(%)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5
2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6
3超过人民币300万元7
仍以上述W律师事务所为例,该事务所2007年第一季度的总收入为1,250,000元,其中A合伙人律师收取40万元,B合伙人律师收取30万元,C合伙人收取律师费30万元,其他人员费共计25万元。如果采用批准的征收方式,第一,第三,第三合伙人在第一季度应缴纳的税款总额为:1,000,000×5%+ 250,000×6%= 65,000元。对于上述税款,A,B和C可以就支付率达成协议,如果没有协议,则将平均分配。
2.聘请律师
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向聘请的律师支付固定薪水,聘请的律师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薪资律师。薪资律师按时从律师事务所获得固定工资,此外,没有佣金收入。根据149号文,对薪资律师的月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薪金和工资收入”的应税项目。如上所述,W律师事务所的D律师每月应缴纳的税费为(6000-1600)×15%-125 = 535元。
第二类是佣金律师。律师事务所支付佣金律师每月营业收入的固定百分比。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强制委托给委托律师有两种情况承担处理案件的费用:一种情况是该公司不承担律师处理案件的费用(例如运输费用,信息费用,通讯费用和雇用人员的费用),然后收入分配将从案件处理费用和余额中扣除对“工资收入”征收个人税。律师从案件收入中扣除办案费用的标准由省税务局确定,通常为该月收入的30%。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承担处理该案或其他案件的费用个人费用在研究所内部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人税时将扣除不多于案件处理费用的30%,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直接按收入的比例征收。
作为W律师事务所的上述E律师,根据法律规定,E律师案件的处理费用应由个人承担,该律师事务所将不偿还W律师事务所的费用。律师E.E律师在2007年收取的费用如下:
每月费用
3 3000
4500
2000年8月
2000年9月
10 3000
11 2500
电子律师应每月支付以下个人所得税:
3月:[3000×80%×(1-30%)- 1600]×5%= 4元
4月:由于应税收入少于1600元的免税额,因此免税
8月:由于应税收入少于1600元的免税额,因此免税
9月: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少于免税额1600元,因此免税
10月:[3000×80%×(1-30%)- 1600]×5%= 4元
11月: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600元的免税额,因此免税
全年纳税总额:7959元。
在此,作者特别提醒广大律师事务所,尽管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律师的月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平衡的特征,但根据中国现行的税收法规,资助的律师仍采用月度收款方式。1994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某些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水阁〔1994〕187号),该文件规定:“考虑律师行业的工资和工资分配的特殊性。形式,律师工资性收入是根据特殊行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即:案件在结案当月严格按照规定解决,在年终后的三十天内每年收取个人所得税,退款较多,补偿较少。 ”其次,律师每月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是:将年收入除以12个月,得出平均月收入,再根据平均月收入计算税率,确定税率。这种计算方法大大减轻了律师的税收负担。但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于2002年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商业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水阁[2002] 568号),其中规定:规定了预收集。年底后,每年征收个人所得税。回扣多,补贴少的税收计算方法与现行税法的规定不一致。从1月1日开始,应按月计算和支付委托律师的收入。 “可以看出,尽管有许多不合理的每月收取方法,但是律师事务所在引入新政策之前一定不能尝试法律,否则,一旦确定逃税将不值得造成损失。
第三类是基本工资加佣金律师。这类律师既有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固定薪水,又有每月的佣金收入。根据149号文,对于这类律师,从佣金收入中扣除办案费用后,将结余与律师事务所的工资相结合,对“工资收入和薪金收入”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为此方法与第二种方法大致相同,所以唯一的区别是应将月薪添加到应税收入中,因此在此不再赘述。
3,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的收入来自律师事务所的工资。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扣除标准,取全部收入(获得的收入份额是扣除案件处理费用后的余额)直接适用税率,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税。
例如,W律师事务所的律师G每月应缴纳的税费为5000×15%-125 = 6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