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土地是为了避税吗,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避税问题

提问时间:2020-05-0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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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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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要交土地增值税吗

股权转让到底交不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出让权和房屋买卖的增值税额征收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鉴于深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是共同转让的,这些资产以股权形式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和附属物。经研究,应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收。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股权转让主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地面建筑物和附属物的形式,则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分阶段进行转移,那么目前没有任何法规。如果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就不能视为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主要形式是通过更名完成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的转让,以及是否需要重命名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以缴纳土地增值税。暂未制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后续文件。一般规定。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第五条,对有土地的投资或合营企业(房地产)作为股份,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投资或合营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投资兴建的商品房中投资联营的,应当在转让投资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该条款,如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都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在投资转让期间无需支付土地增值税。

因此,为了逃避土地增值税的支付,根据上述两项规定,将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的直接转让更改为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的转让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向受让方实现投资和转让的目的都不是支付土地增值税。

如何准确把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以下简称“ 48号文”)规定:关于企业房地产合并转让的税收免征问题:在公司合并中,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将房地产转让给合并后的企业,则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规避房地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公司经常采用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

根据答复,以股权转让名义进行的房地产转让行为应按照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但是,文档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其自身的有效性,另一个是文档所规范的行为的定义。

首先,国税函[2000] 687号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回应文件,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其复制具有法律效力。主管部门,但遇到其他税务部门相同情况是否涉及实施是否存在争议。根据有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 132号的规定,国税函是部门规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其效力仅次于税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答复是一个官方文件,用于回答下级机构的请求。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第687号通知仅对税务机关要求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对文件复印机构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他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参照相同性质的事项执行。目前,全国各地的税务机关对本文件的执行情况有不同的了解。选择执行和不执行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

其次,答复仅基于个案,并未给出定义适用情况的标准。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规范土地增值税优惠税收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 21号),“五。关于房地产投资税收减免问题。房地产或合资企业:以土地(房地产)为股价对于投资或合营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投资或合营企业,或者由其投资兴建的具有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合营企业,不适用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问题条例公告(财税字[1995] 048号)第一条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该文件仅涉及财税[1995] 48号文第1条中的房地产投资或合资企业。税收和免税的问题已经重新阐明,但是关于合作住房建设,企业合并和房地产转让的税收和免税的新文件尚未包括在内。换句话说,第48号通函中关于企业对房地产合并和转让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暂免的规定仍然有效。然后,在2000年已经获得相关批准的情况下,为何财税[2006] 21号未将这一“以股权转让名义进行房地产转让的行为”明确排除在第48号的“临时豁免”之外外面的情况?

“临时免税”是一项税收优惠措施。税收优惠是国家给予纳税人和税收征收人各种税收优惠的总称。它是按照预期目的通过税收制度减轻或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通常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某些经济调控目标。依法依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行减免税,以体现定量征税的原则,鼓励和扶持特定行业。48号文第3条规定了房地产并购的税收免征问题:“并购中,合并企业向合并企业转让房地产,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首先,此临时豁免征税不等于免税,也就是说,这部分的土地增值税不直接免税。 48号文第5条对免税规定作了规定,涉及个人购房免税。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使用房地产的人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二,这种暂时的豁免具有暂时性和暂时性。48号文第3条仅规定了临时免税,没有规定后续收取的时间。根据先前分析的流转所征收的土地增值税的性质,我们认为随后的征收应在下一次土地流转中进行。土地转让的时间不确定,因此法律没有为临时豁免规定固定的时限是合理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第48号通知第3条只是对土地增值税的临时免税,并不意味着这部分税直接免税。同时,临时免税的免税期将持续到下一次土地转让为止。

实际上,如果发生股权转让,则可以确定可以在下一个链接中收取土地增值税。如果在建设项目完成后取得股权转让,而在建设完成后出售房地产,通常股权转让链接将暂时不承认。但是,如果通过股权转让的房地产成为所有者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转让后无法收取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将要求企业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