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增加间接成本的方法:例如,您可以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计划开发间接成本,也就是说,您可以在项目中安排一些总公司人员或兼职到每个特定人员。在该项目中,由这些人员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以分配给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值税的增加可以扣除项目金额。
当施工方(甲方)向施工方(乙方)提供材料时:
①方法1:
当建造者发出材料时:
借:200万元预付帐户
贷款:工程材料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由谁提供材料,项目的总成本均包括所有材料价格,以及总费用所有材料应包括在加税后的项目总成本中,即项目成本为含税价格。在确认总成本的情况下,我们将项目的总成本视为建筑商应付给建筑商的价格。施工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现金时,支付预付款。同样,当施工方将施工材料交给施工方(我们称为A物料)时,也应视为预付款。只是一个人以现金支付,另一个人以实物支付。最后,在没有其他错误的情况下,无论企业支付现金还是实物,
预付款帐户的总结算价格应为人民币1200万元。
②方法2:
借款:建设资金200万元
贷款:用于工程材料的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基础是,施工方认为我向施工方购买的材料用于我的项目,因此在发放材料时直接计算在建工程符合法规。
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目前对于如何处理A喂料的核算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惯例的会计处理中,一些施工单位采用第一种供应方法,有些则采用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角度看,只要能够为第三方会计信息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即可。两种会计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
2.建设方对A物料的帐户处理
(1)方法1会计处理:
①施工单位收到材料时
借款:工程材料200万元
贷款:预付款200万元
②施工单位将工程材料用于项目时
借款:工程建设合同造价200万元
③施工方根据项目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用:工程建设-合同毛利/主要业务成本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2)方法二中的帐户处理:
由于施工方在发送材料时直接计入了建筑成本,因此施工方在将来收到材料并为项目使用材料时将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
(2)开具A用品的发票
以上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将带来下一个施工方的建筑业发票的问题:
1.在方法一中开具发票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在发放物料时使用预付款帐户来核算施工方,因此不会输入任何施工成本。因此,施工方应开具1200万的建筑业发票,缴纳1200万的营业税。
2.以第二种方式开具发票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施工方在发放物料时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最终向建筑业开具发票时只能开具1000万的发票。造成200万种材料在建筑成本中重复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无论建设方是开征1000万还是1200万,必须将供应物资纳入建设方的税收计算营业额中,以征收营业税。甲方必须收取营业税1200万元。,这与方法一相同。
(3)税收风险警告
从理论上讲,对于建设方而言,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其税负都不会改变,但仅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其开票金额是不同的。但是现实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种营业税,因此营业税的可转让性决定了施工方应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上至少部分地转移给了施工方。因此,对于建设方来说,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方法。在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下,施工方将A物料直接计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无需开具发票。由于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这部分未开具发票的A物料,施工方一般不会主动申报和缴纳营业税,而施工方甚至会在项目预算中确定项目成本,没有提到这部分A的补给料税收已计入项目总成本。从这个角度来看,建设方更喜欢第二种会计方法。但是,在这种会计方法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多风险。我们知道。不论施工方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何,施工方都是A营业税的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并要求施工方补缴税款,则施工方只交纳甚至承担因逃税而受到惩罚的风险。无论施工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对甲方提供的材料缴纳营业税。对于A补给品不加税的问题,施工方应与施工方协商或寻求有关工程管理部门的解决方案。
(4)税收待遇分析
1.方法一的税收处理分析
在方法1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向建筑公司开具了1200万元的建筑发票,并确认了帐面收入1200元。但是,对于A物料的200万个零件,这些物料是由施工方购买的对于施工方,必须将发票开具给施工方,并且施工方应输入帐户。对于材料的这一部分,建筑公司无法获取发票,因此无法输入成本。对于这一部分,如何扣除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此问题,出现了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对于施工方的A物料的发票费用,在双方共同完成项目后,在发布最终报告后,施工单位应与施工方一起计入施工方。项目最终报告和施工方提供的已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工程造价并允许税前扣除。
(2)一些国家税务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也就是说,建筑公司的外部采购已转售给建筑公司,而建筑公司最终向建筑单位开具了总发票,用于沉降。施工单位应缴纳增值税。至于当然可以抵扣进项税。这样,施工企业可以获得材料的发票,但施工方必须支付材料的销售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筑单位购买的材料最终将由建筑单位用于建筑单位自己的项目。实际上,这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对转售业务征收的增值税。但是,实际上,某些税务机关通常不认可第一种处理方法。他们认为只能记录发票。实际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企业产生的相关费用为如果它是真实的并且获得合法有效的证明,则可以在税前扣除。此处的合法有效凭证不仅涉及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建设企业获得的项目最终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已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为了避免与某些税务机关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一些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建筑单位在购买材料并申报抵扣时会获得特殊的增值税发票,然后以原价向建设方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这些如果没有差异,请不要支付增值税。但是实际上,大多数单位都不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2.方法二的税收处理分析
在方法二的情况下,由于施工方在发送材料时直接计入了项目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接收材料并随后将其用于项目时将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此时,施工方开具了1000万元的发票,因此200万个A的供应材料无法获得发票成本就没有问题了。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力的原因,这种核算方法也可以少缴纳甲部物料的营业税,这对双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还需要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方本身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则建设方必须缴纳A物料的营业税,甚至根据逃税行为对其进行处罚。在建设成本期间,没有按照规定向建设方征收税款,最终只能自行负担。
(5)总结
因为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处理物料供应A没有明确的法规,所以从某种角度来看,以上两种模型都是可行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他们更倾向于采用第一种模式,以便能够很好地涵盖供应物料的税收范围。因此,一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该项目,不允许建设方直接根据商业发票直接输入项目成本,而必须取得建筑行业发票才能输入项目成本。否则,由于未能获得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这部分成本不能折旧和扣除企业所得税。当然,这些规定是否合理还值得商question。但这确实是一个很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由于税收监管不力而没有考虑避税问题,那么第一种方法也会更好。因为,当施工方发出供应物料A时,这些物料并未立即用于项目中,而只是从施工方的保管权转移到施工方。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如果施工方发出材料,则将其直接计入项目成本,但实际上这些材料并未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仅包括在内。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此外,如果采用第二种方法,施工方将不会对接收和发送的物料进行任何会计处理,这不利于项目中供应的物料的使用和监督。因此,第二种方法既不能满足会计要求,也不能满足实际管理要求。但是,考虑到税收监管不力造成的避税问题,第二种方法似乎更好。但是我们已经说过,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由建设方承担。
由于该模型对税务机关有利,因此它也对企业有利,无需考虑由于税收监管不力而导致的避税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与建筑企业打交道来解决该问题。成本问题。我们认为,根据项目最终报告和施工方提供的采购材料发票清单,使用施工公司输入成本是完全合理和合法的。实际上,大多数税务机关也承认这种待遇。根据转售模型,从施工方到施工方的物料销售发票原则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不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