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年度增值税为3%。一般纳税人为17%。
例如,将电子商务中有形商品的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将直接影响税收的应用和税收负担的规模。销售商品通常要加收17%的增值税,而服务收入则要加收5%的营业税。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都位于各个地方的高科技园区,拥有高科技企业证书,并且其营业执照中定义的业务范围未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一些营业执照表明他们从事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销售和出口。
首先是费用的扣除标准,必须参照税法的规定来处理,例如外部捐赠,商务娱乐费用,资产折旧等,可以通过参照税收规定来避免。法;其次,所得税法规有优惠项目,可以与申报表中所列项目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优惠税收项目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备案,否则主管税务机关将不予批准;最后,降低企业的预提税率。您可以在年度所得税的结算和付款中采取主动措施,或者您的预扣税难以实施,也不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好方法。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贸易形式,正在全面进入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主要包括在线销售,信息交换,售前和售后服务,电子支付,运输以及虚拟企业的组建。电子化商业化和网络化的商业活动的电子商务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其商品交易方式,流通程序,支付方式等与传统的营销方式大不相同,因此现行税法有许多规定尚不清楚的地方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范围。电子商务税收筹划的切入点主要包括:
1。税收管辖权
当两个税收管辖区发生冲突时,通常会按照税收条约的规定解决。
例如,商品销售税主要取决于商品所有权转移到哪里;
劳务的税收取决于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
特许权使用费通常基于受益人的所在地。
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匿名化,无边界和电子支付方式的特点,其大部分交易都转换为“数据流”并在网络上传输,这使得税务机关很难遵循传统确定交易对象,交易地点,制造商的地点,交付地点,服务提供地点,使用地点等的征税原则。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公司很容易选择交易发生的地点,提供劳务的地点和使用的地点,从而达到税收优化的目的。
2。电子商务公司的性质
大多数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都位于各个地方的高科技园区,拥有高科技企业证书,并且其营业执照中定义的业务范围未明确提及电子商务业务。一些营业执照表明他们从事系统集成,软件开发,销售和出口,但实际上它们主要从事电子商务业务。这些企业是所得税意义上的先进技术企业和外向型企业,或者是制造企业,商业企业或服务企业。由于判决的性质不同,企业享受的税收待遇也将有所不同。
在所得税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和制造业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减免税待遇;
在增值税方面,制造企业和商业企业对进项税的抵扣时间有不同的规定;服务企业要缴纳营业税。
此外,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信公司和普通公司的营业税税率也不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电信公司应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而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普通公司则需按5%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那么,什么样的公司才能成为关键问题。
3。确认收入性质
电子商务已将最初以有形财产形式提供的商品转换为数字形式,使在线商品买卖和服务的界限变得模糊。
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被视为提供服务或出售商品所得的收入。目前,税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提供劳务和使用无形资产提供了不同的税收待遇。
例如,将电子商务中有形商品的销售收入视为服务收入将直接影响税收的应用和税收负担的规模。销售商品通常要加收17%的增值税,而服务收入则要加收5%的营业税。
4。常设机构的判决
电子商务使非居民可以通过在中国服务器上建立的网站向本国出售商品或向国内用户提供服务。但是,中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并未对电子商务问题做出任何规定,例如非居民互联网站点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协议的有关规定,“为进行该企业的其他准备或辅助活动而设计的固定营业场所”不应被视为常设机构,因此,无需支付费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
服务器或网站的活动是否具有“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在税收协定的意义上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并且为税收协定的解释和实施提出了新的问题。
此外,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基础设施已经过协商并在该国家/地区下达了命令,则不清楚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属于常设机构的独立代理还是非独立代理。
5。制定转让定价政策
由于电子商务已经改变了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因此最初由人们执行的增值活动现在越来越依赖于机器和软件。网络传输的速度使关联公司在特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销售中拥有更广阔的运营空间。他们可以快速调整彼此之间成本,费用和收入的分配,并制定转让定价政策以最大程度地提高整个公司的利益。
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电子支付工具,无纸化操作及其流动性的特点,税务机关很难掌握交易双方的具体交易事实,税务机关将据此确定关联方交易价格和税收调整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
6。缴纳印花税
电子商务已经实现了无纸化操作,并且交易的两方通常是“秘密地”进行的。目前尚不清楚
在线订单是否具有纸质合同的性质和作用以及是否需要印花税。
从上面可以看出,当前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已经落后于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且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这是税收筹划的“双刃剑”。好处来自于限制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因为它很难掌握。例如,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和固定资产抵扣这两个问题非常突出。
电子商务通常具有不一致的资本流动和物流。例如,电子商店和电子超市的在线交易是通过虚拟商品进出程序进行的。真正的物流不会流向电子商店或电子超级市场,资金的流动是从购买者到电子商店或电子超级市场。到供应方。
根据现行的增值税规定,纳税人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并支付运费,付款单位必须与颁发扣减证明书的销售单位以及向其提供劳务的单位相同。能够宣布扣除进项税,否则将不扣除。该规定确定了抵扣进项税的前提,即资金流向和物流方式必须相同。
如果提供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采用的虚拟出口和存储方法阻止了企业购买商品抵扣电子商务购买的原材料或商品的进项税,则企业的税收负担将增加。电子商务发展的企业对企业交易类型受到极大限制。
中国目前实行基于生产的增值税,不允许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扣减进项税。为了确保在线交易的安全性,准确性和速度,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来购买机械设备。禁止购买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如果您尝试为电子商务公司和其他高科技公司消费增值税,或者适当降低其增值税税率,则可以减轻他们的税负并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有必要尽快澄清和标准化这种新经济模式带来的税收问题,并修订和解释当前的相关税法。
作者单位:德勤华湖北京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