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促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将免征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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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注意事项”中“技术转让”和“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为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特殊技术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的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有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是指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转让人(或受托人)帮助受让人(或委托人)掌握转让(或委托开发)技术,并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而这部分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价格以及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格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归档程序。申请免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必须持有技术转让和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的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确认,并提交有关书面合同和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6.上述难民营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在营地改革和扩大试点期间实施的,但有期限的项目和第五项政策除外。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试点改革之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享受了营业税减免,则在剩余的税收优惠政策期内,将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的增值税减免。”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促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的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应执行本通知附件中指定的内容。除时间外,它将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