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外贸公司根据公司的账目在香港避税,但通过香港与本国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避税。
首先,
世界上有两种征税原则:
我国的征税原则是领土原则;
也就是说,
如果香港公司的利润不是来自香港,则无需纳税,
我们的许多国内朋友为了避税而设立了香港公司。
此外,香港公司的管理层是董事自愿宣布的表格,
也就是说,只要每个客户总监都可以提供文档或发票支持。
因此,在香港开户比在中国开户要容易。
以下入境旅客应当向海关申报,并向海关提交申报文件,办理货物入境手续;
携带《旅客入境和出口物品分类》中第2、3和4项的人,这些物品须缴纳关税或免税(不超过免税限额内的烟草和酒精);
非居民旅客和持有再入境签证以前往国家(地区)的居民所携带的旅行用品必须比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紧凑型照相机,便携式摄录机,便携式文字处理机所需要的物品多那些种植范围的人;
携带超过6,000元人民币现金或超过50克金,银及其产品的人;
非居民旅客携带的外币现金等价于5000美元以上;
居民旅客携带的外币现金等价于1000美元以上;
携带超出乘客个人行李物品的物品,样品和物品;
携带受中国检疫法规和其他物品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人,必须对其进行检查和放行。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以邮寄方式寄出的行李,应限制在自用和合理数量之内,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进出该国物品的所有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未经许可,不得打开或损坏海关加盖的封条。
第四十八条进,出邮袋的装卸,转运和运输应当接受海关监管。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邮寄运单。
邮政企业应在打开和密封国际邮件袋时提前通知海关,海关应派遣人员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海关运进和运出邮品的物品,只有在海关检查和清关后才能交付或交付。
第五十条海关批准的用于临时免税进口或临时免税出口的物品,应重新出口或重新进入该国。
未经海关批准,过境人员不得将其携带的物品留在领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