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如何合理避税,园林绿化怎么合理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7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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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7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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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将工程分包能不能合理避税?营业税能不能让分包商承担?

园林绿化企业承接园林绿化工程如何纳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园林绿化企业,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建筑行业,并已获得园林绿化企业资格。主要业务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绿化建筑工程,边坡管理工程和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设计,建设和技术开发。

我们公司已在其他省份进行了园林绿化项目,并签署了园林绿化建设合同。合同规定,乙方应承包材料,工期,质量,生存,安全文明的施工工程。不论形式和内容,我公司的这项业务都是承接项目并建设,并在承包商接受后完成结算。

现在,签约方认为我们公司正在向该方出售苗木,因此应向该方开具苗木销售发票;并且我们公司认为,由于我们正在进行工程施工,因此应向承包商开具建筑业发票。。签发合同的原因是基于国税函[2008] 212号的有关规定。

是国税函[2008] 212号的实施目标,是出售苗木的纳税人,还是包括从事建筑业的像我们这样的纳税人?需要明确的是,我们公司不出售任何幼苗。该项目所需的所有幼苗必须根据建筑行业的相关要求从外部购买,并进行种植,定型,布置,维护和保养一年。。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还是应该执行国税函[2008] 212号文件缴纳增值税?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6条规定,涉及两者的销售行为应税劳务和货物应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从事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应视为未缴纳营业税的货物销售;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被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并缴纳营业税。...

第7条规定,纳税人的以下混合销售应分别计算应税服务和商品销售的营业额。应税劳务营业额应缴纳营业税,商品销售不缴纳营业税;在单独核算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在建筑业提供服务的同时提供自产商品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的通知》 [条款无效][1995] 156号文规定:6.问:绿化项目应征哪些税项?

绿化项目通常与建筑项目相关,或者本身就是建筑项目的组成部分。例如,绿化和平整土地是分不开的,而平整土地本身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业务。为了减少划分,促进收集和管理,绿化项目根据建筑业-其他工程业务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承包的园艺和绿化项目以及为绿化项目购买苗木在提供建筑服务的过程中并不是自产商品的混合销售。它应被视为提供应税工程服务。营业税应根据建筑业-其他工程业务全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