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分别核算税收筹划,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的实验体会

提问时间:2020-04-27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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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7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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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纳税筹划的体会

税收筹划与税收筹划和实践不知道是否相同。我正在研究税收筹划和实践。在这门课程中,我学到的很少,因为我很少上课。但是,在最后一课中,我们小组发表了演讲: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组织。由此,我了解到,如果您想创办一个企业,除了资金,组织人员和企业形式等重要项目外,还有一个更重要的事情就是税收筹划,因为它与整个企业的发展有关。企业。它可能会在以后出现,也可能在开始时出现。如果稍后出现,则保存企业将更加困难。因此,我从中知道,经营好生意并不容易。必须考虑许多方面,并且税收方面不能忽略。

税收筹划:消费税的兼营行为和增值税的兼营行为的区别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和特定链接上的特定消费行为征收的税。

中国现行的消费税是对在中国从事应税消费品生产,代理加工和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应税消费品税。

中国的消费税特点

(1)收集的范围是选择性的;

(2)征税链接是唯一的;

(3)平均税率较高,税负变化很大;

(4)收集方法很灵活。

增值税是指在中国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提供应税服务以及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商品或应税服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进口货物的金额和完税价格用于计算税额,以及具有减税制度的营业额税。

增值税的特征

1.实行比例税率。

2.通用集合。

3.税收负担由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超价税制。

5.保持税收中立。

6.实施减税制度。

差异

增值税征税范围:主要针对有形动产,征税计算依据:从价税率,纳税链接:征税,进口,生产,批发,零售和价格关系:超价税。

消费税的范围:特定消费品,税基:从价税,特定,复合税计算,税款支付:进口,生产和委托加工(零售时为金银)一次征税,批发在链接上征收与价格有关的附加消费税:价格中税。

联系

是对商品征收的,这两种税之间有交叉点。应税消费品,例如烟草,葡萄酒和高档化妆品,均需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以固定税率征收从价税时,两种税的销售额基本相同

兼营的兼营的税收筹划

税收领域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区别及政策建议

自2016年5月1日起,营业改革得到全面推进,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混合销售,同时经营和混合经营的概念已成为历史。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及其附录《企业所得税改制试点实施办法》。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营业税增值税试行变更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事项规定》),取消了混业经营的概念,重新定义了混业经营。相应的增值税政策相应地进行调整。本文通过结合两者的新含义和案例分析,阐明了增值税处理的两种方式。

首先,混合销售和增值税待遇的含义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40条(适用于试点纳税人)和《相关事项规定》第2条第3条(适用于前增值税纳税人),是否为试点纳税人增值税改革仍然是原始增值税纳税人,如果销售同时涉及商品和服务,则是混合销售。新的含义废除了混合不同类型税收的概念,而取而代之的是将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和服务之间混合的概念。这里需要掌握两个要点:首先,混合销售行为必须是针对同一客户发生的销售行为。第二个是混合销售针对相同的销售行为,也就是说,从销售商品或服务开始到提供服务或商品结束(资本流动除外)为止,连续不断地完成销售行为。如果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没有连续完成,则不应混合销售。

同时,新的混合销售政策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取消了“建筑行业中自产商品的销售和同时提供劳务的销售,这应分别和单独缴税”。它与建筑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隔离开来,从而解决了诸如为长期受税务实践困扰的机械设备带销售安装建筑服务之类的难题。

混合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从事商品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与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应根据商品销售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与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应当按照销售服务税额缴纳增值税。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主要包括商品生产,批发,零售以及销售和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此,作为销售活动,混合销售采用税率,并且根据业务实体的性质使用适用的税率,而不是根据高税率使用。

这里有一个值得商:的问题:判断纳税人是否从事商品的生产,批发或零售或销售和服务的准则是什么?有人认为,应当使用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或兼职业务进行认定。作者认为,这是不适当的,因为从营业执照中注册的营业范围并不是从实际营业范围中不可避免的。对于纳税人来说,在注册时不清楚哪个将成为主要业务,或者业务量更大,而且他们也不是很清楚。他们将适应市场。因此,仅仅根据营业执照的范围进行确认是不客观和容易伪造的。

情况1:甲公司生产和销售大型机械设备,属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7月,一台机器和设​​备出售给B公司(适用税率为17%)。合同规定:甲公司负责运输(使用自行提供的专用车辆),安装(包括设备基地的建设和安装)和调试。达到正常适用状态后,应交付给B公司以完成销售。同时,商定机械设备销售收入为100万元(不含税价格,以下情况为免税销售),运输费用为5万元,建筑安装费用为10万元,调试费用3万元。该设备于7月28日被B公司接受并出售。甲公司在7月份销售此设备时,应按以下方式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0 + 5 + 10 + 3)×17%= 20.06(万元)

从案例1可以看出,混合销售行为应针对所有价格以及超出价格的支出和销售以相同的适用税率支付增值税。但是,实际上,有些人随意提出了适用于采用高税率的混合销售的税收计划方案,将整个销售行为分为采用高税率和低税率的几个部分,分别在合同中规定了价格,并单独开具发票,对报税表使用不同的税率。实际上,这种税收筹划是错误的。创建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为了防止高税收和低回报。如上例所示,如果公司A分别开具20,000元的运输费用和100,000元的建筑和安装费用的发票,并针对运输业和建筑业分别按11%的税率申报增值税,则不在遵守现行政策法规如果被税务机关发现,将受到处罚。

情况2:按照上述示例,公司B在公司a的位置有一个客户C。在公司A将设备运送到公司B之后,公司B就有一批需要运送到客户C的货物。因此,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的运输工具沿途运回货物,并约定交纳运输费2万元。7月20日,公司A将货物安全地运输到客户C,公司B支付了运输费。假设公司A在7月没有其他业务,则增值税销项税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00 + 5 + 10 + 3)×17%+ 2×11%= 20.28(万元)

从案例2中可以看出,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设备和为乙公司提供退货运输服务是两种独立的销售行为,不是混合销售。因此,甲公司应单独核算销售收入,并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二,并发操作和增值税处理的含义

并发操作在税收方面没有单独完整的定义,通常指具有两个或多个不同生产和运营项目属性的纳税人。这里有两个要点。一个是它与混合销售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它是属于不同属性的单独的销售活动,并且肯定不是相同的销售行为。混合销售属于相同的销售行为。第二点是,与业务管理中的并发管理概念不同,征税概念被更频繁地使用。不仅包括适用税收的征收,减免和免税之间的不同项目,还包括一般税收计算和简化税收计算方法,适用税率和征收率之间的不同项目。

并发操作的增值税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1条第五条规定,同时经营免税和减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那些没有单独说明免税和减税的人。

案例3:A公司是一家商业零售超市,于2016年1月1日开业,并于1月5日在税务机关注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选择从1月1日开始执行。除经营日常用品外,A公司还有一个专门的农副产品销售区,销售各种蔬菜,蔬菜罐头,新鲜的活肉产品和熟肉产品。为了能够正确分类和分类商品,升级了收银机系统中按主要类别分类的商品代码的详细设置。由于某种原因,直到1月30日才成功设置和调试它。因此,在一月份,不能将蔬菜和罐头蔬菜,新鲜的活肉产品和熟肉产品分开,也没有分别进行分类。同月,农副产品销售区实现销售总额10万元。2月份,园区实现销售收入15万元,正确计算蔬菜和鲜肉类产品销售额10万元,蔬菜罐头和熟肉类产品销售额5万元。A公司计算农副产品销售区的增值税销项税时,一月和二月如下:

1月营业税= 10×17%= 17,000元

2月的2月销项税= 10×0%+ 5×17%= 85万

情况3,根据(财税[2011] 137号)和(财税[2012] 75号),零售蔬菜和鲜活肉类产品可免征增值税,零售蔬菜罐头和熟肉产品可免征增值税。不属于免税。同时规定免税商品的销售应单独核算;不分开核算的,不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免征政策。甲公司在1月份没有单独的会计核算,因此不允许享受免税政策;在2月份,它进行了单独核算,蔬菜和鲜肉产品的销售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当前,“走出去”企业越来越多,涉外税收越来越普遍,正确​​使用税收政策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非常重要。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国外销售的建筑服务,境外会议展览的建筑服务,境外会议展览服务,境外存放场所的仓储服务。国家每天在国外使用的外国相关服务(例如,在国外消费的验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和业务支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国内外销售服务的公司,必须注意分开核算,以免产生税收风险。

(2)根据《增值税规定》(财税[2009] 9号)和《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纳税人采用一般税法,同时实行简易税法。用于税收计算对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应正确划分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

案例4:A公司是一家服装制造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并有权进出口业务。2016年6月,服装的内销销售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服装的加工和再出口获得加工费收入50万元。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60,000元,其中内销服装专用面料的进项税为20万元,内外销混合服装辅料的进项税为100,000元。假设没有其他业务,并且保留了以前的增值税,则本月的应付增值税计算如下:

营业税= 200×17%= 340,000元

不可抵扣进项税= 10×50÷(200 + 50)= 20,000元

可抵扣进项税= 20 + 10-2 = 280,000

应交增值税额= 34-28 = 60,000元

案例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 6,第1(1)款第1(12)法规规定,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于再加工出口的货物。根据该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在进项税额的计算中,以来料加工再出口货物为加工费收入。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同时采用简单的税收计算方法,免征增值税。对于不能划分为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不可抵扣进项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不可抵扣进项税费=当期不可分割的进项税总额×(现行简化税率计算方法应税项目销售额+免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总销售额

因此,企业必须正确地将进项税额划分为同时征税,免税项和简单税项。如果不能划分,应按规定的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特别提醒: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如果他们可以选择根据简单税法计算税款,则需要通过合理的税负计算进行选择,尤其要注意税法的影响。进项税的转移因子。例如:根据《有关事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对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适用于甲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供应项目是指由项目承包商购买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电力的建设项目。当施工单位购买可以自行取得扣除证明书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设备,材料,动力等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由于无法扣除,因此可能不会被考虑。

(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条,《试点实施办法》第39条和《有关事项条例》第1条第1款,纳税人同时出售货物与服务对于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采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应分别核算具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如果不单独核算,则采用较高的适用税率。

案例5:B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材料和装饰服务的销售,并且是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它将建筑材料出售给C公司,并提供了装饰服务。共获得收入30万元。它没有在财务中单独进行会计处理,所有这些都记录为建筑材料销售。此外,该公司当月向其他客户出售了50万元的建材,提供了装饰服务,并获得了20万元的收入,并分别计入了销售额。如下计算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

营业税= 30×17%+ 50×17%+ 20×11%= 158,000元

情况5,由于C公司获得的建筑材料和装饰服务销售的消失并没有单独核算,因此,需要结合17%的高税率来计算销项税。

简而言之,在全面改革和扩大阵营改革后,所有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都改为了增值税纳税人,因此对混合销售和兼营业务的含义和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混合销售针对的是连续且不可分割的销售行为,并使用适用的税率;同时进行的业务必须分别核算销售额并分别使用适用的税率,并且必须正确计算进项税额以免税和减税。

文章/叶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