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5] 45号的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获得的拆迁补偿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和国有工矿井改建工程优惠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 42号)第五条规定,拆迁和回购应当给予补偿。拆迁安置房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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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45号):
经国务院批准,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税收政策现通知如下:
1.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获得的拆迁补偿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购回房屋,则房屋交易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金的部分免征扣除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金的,按超额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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