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使用伪造,篡改,隐瞒和未经授权销毁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行为。或者作出虚假纳税申报而不缴纳或少付应纳税额的,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但不足30%,逃税额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如果税务机关再次进行逃税行政处罚和逃税,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逃税金额;逃税金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偷逃税款超过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倍以上的罚款。
预扣款的金额超过应纳税额的10%,且超过10000元的,不得以前款所列方法缴纳或少缴代扣代收的税款。前款规定的处罚。
对于未经处理一再重复犯下的前两个行为的人,应计算累计金额。
至于逃税300万元,就不可能对可能的刑罚进行分析。
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逃税和抵税刑事案件中法律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构成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逃税犯罪:逃税金额符合相对较大的标准,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这两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因此,如果逃税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且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以有期徒刑以上。三年不到七年和罚款;逃税额达到200万元,但应纳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但不足30%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罚款。
如果公司构成犯罪,应根据上述规定对公司处以相应的罚款。
“刑法”
第201条[逃税]纳税人使用欺诈或隐瞒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大量税款并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应受到处罚3。处以有期徒刑或者一年以下拘留,并处以罚款;数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代扣代缴人应当采取前款所列措施,不缴纳或少缴代扣代缴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如果前两次行为未经处理多次执行,则应计算累计金额。
第211条[对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行为的单位的处罚规定]单位实施本条第201条,203条,204条,200条对第七十七条,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犯罪,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逃税和抵税刑事案件的法律具体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没有缴纳或者少付应纳税额的,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逃税额超过10000元的,根据第二号刑法第101条第一款的定罪和处罚:
(1)未经授权伪造,更改,隐藏,销毁帐簿和会计凭证;
(2)在帐簿上列出更多支出,或排除或排除收入;
(3)税务机关通知后拒绝申报税收;
(4)作出虚假的纳税申报;
(5)缴纳税款后,以虚假方式报告通过出口或其他欺诈手段缴纳的税收
扣缴义务人执行前款行为之一,未缴纳或者未缴纳的预扣税,收税款额一万元以上,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根据第201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定罪和处罚。如果扣缴义务人以书面形式代表纳税人承诺纳税,则应视为扣缴义务人是“扣缴代收”的。
本条第一,第二款所规定的行为,偷逃税款少于五万元,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前已缴清了应交税款和滞纳金。并构成犯罪如果情况轻微,不需要处罚,则可以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