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涉嫌避税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以下简称省)的税务机关报备审批。 ,然后向国家税务总局申报。
根据调查期间获得的相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全面确定企业是否有避税安排,并形成意见。该案件将不会被调整或初步调整计划由于种种原因,报省税务机关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结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产权转让名义征收不动产转让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为案例回函,zd不是监管文件,不包括在文件许可范围内。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税收监管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6号公告)未提及该文件。
该文件是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精神批准的,是一项针对避税的反避税规定。新疆自治区有类似行为的,依照本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