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残疾人,孤儿和烈士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财税[2006] 947号):1.烈士,孤儿,老人和残疾人获得有效收入或残疾人联合会证书的下列收入,应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来自工资和薪金的个人收入;劳务收入;汇票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应纳税额的50%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从事独立生产和经营的个人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中所得的收入,应按应纳税额减减个人所得税的100%。
(3)如果需要从个人的生产和经营中获得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则如果残疾人的比例超过30%,个人应减应纳税额的100%所得税。”
声明要求
(1)对于上述已领取工资的人员,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税。
(2)对于上述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中获得收入的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税。
(3)对于上述已获得劳务收入的人;收入草案;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向扣缴义务人说明情况,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税事项。
(4)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减税申请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减税批准自纳税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寄给纳税人。决定书面决定。
(5)税务机关正式批准上述获得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的人员减税后,如果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发生变更,或残疾人在就业人口中的比例发生变化,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再次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批程序。
(6)对于上述已领取工资性工资收入的人;劳务工资收入;手稿工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务机关已正式批准减税,以产生长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