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给予政府搬迁补偿费的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 123号)。企业在收到政府分配的搬迁补偿资金时应采取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该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收到政府分配的拆迁补偿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拆迁补偿押金的利息将转入特殊应付款。
2。企业搬迁改建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冲减专项应付款。其中:
(1)因搬迁而出售,报废或损坏的固定资产记为固定资产清算业务,其净亏损被冲销为特殊应付款;
(2)以下项目直接冲销特殊应付款:
由于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而引起的机械和设备费用(注:即,由于搬迁而导致可移动设备产生的增量费用);
因搬迁而失去的土地使用权,已单独记录为资产;
员工安置费用。
3。企业搬迁后,如果特殊应付款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余额),将进行调整以增加资本公积金,增加资本公积。由所有股东共享;特别应付款项不足的(参见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金的总额,以及拆迁后资本公积或当期损益中包括的金额,应当分别披露。
财企[2005]第123号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准则相一致,即有关接收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即,在收到时将其首先包括在特殊目的中应付款。冲销相关费用和损失。项目完成后,将不需要上缴的剩余资金转入“资本公积转账”账户,该账户可用于增加资本或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