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合理的避税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体的运作需要会计法与税法的高度配合。在这里,我们只能谈谈合理避税的原则,具体的操作取决于会计和税法知识的熟练程度以及经验的积累。
合理避税原则
1.合法或不违反原则
为了合理避税,应使用现行税法的相关法律,国际惯例等作为法律依据。在熟悉税法的前提下,应使用税法构成要素的税负来合理避税,并选择最佳的纳税计划。合理避税的最基本原则或特征是遵守税法或不违反税法,这是偷税,逃税,欠税,抵制和欺诈的主要区别。
2.保护原则
由于中国大多数税种的税率和征收率都不是单一税率,因此某些税种的扣除率和出口退税率也不同。纳税人应避免缴纳过多税款。当同时经营具有不同税率的商品和服务时,在出口商品以及同时经营应税和免税商品时,它们必须分别设置帐户,并分别以不同的税率(退税率)(它不同于财务会计的会计原理);有混合销售银行时,要掌握计税原则。另外,由于增值税受特殊发票扣除制度的约束,因此至关重要的是,依法获得并仔细检查并妥善保管特殊发票。对于纳税人,这是一种保护措施。否则,不仅会减轻负担,还会增加税收负担。
3.有效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体现在充分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上,例如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可抵扣项目的确认,增值税进项税的确认和扣除时间以及确认销售税和销项税时间。出口退税申报时间。在减免税方面存在及时性问题。此外,如果程序税法和实体税法发生变化,遵循“新程序,新实体”的原则也是及时的。
4.总体综合原则
在进行合理的避税时,我们还必须考虑与之相关的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进行总体规划和综合衡量,以实现最低的总税负和最长的税负。避免顾顾彼此错过了,才亮起。概括地说,从一个小的角度来看,人们不能只关注个人税的税收负担。如果少缴了一种税,另一种是否有可能多缴?因此,我们必须关注整体税收负担的分量。
1.公司投资购买了房屋和汽车,但权利所有人被写为股东而不是支付资金的单位;
2.股东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在帐上列出;
3.在成本方面,公司的费用和股东的个人消费无法清楚地区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被视为公司的股东股利,必须预提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计入公司成本,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商投资企业仍按应计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支付的福利,并保留了年底的余额;
5.如果尚未成立工会组织,则仍应按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累计工会资金,并且在获得该工会组织之日未获得特别文件支出;
6.固定资产的折旧未按照“税收标准”中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并且在申报公司所得税时不进行任何税收调整。一些公司在整个纳税年度都有附加折旧(根据相关税法和法规)费用不得随时间支付);
7.在计算成品成本和生产成本时,生产企业没有会计凭证后的物料,人工和费用清单,也没有计算依据;
8.在计算销售产品(商品)的成本时,未附加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支付员工的工资时,没有员工签署的工资单,并且该工资单无法有效地与雇佣合同和社会保险清单相关联;
10.开办费用完全计入获得收入的当年的当期成本费用中,并且不进行任何税收调整;
11.未计提应计原则,无依据地应计定期费用;或在年末扣留不合理的费用;
12,)商业保险已包括在当期费用中,无需进行税收调整;
13.生产企业的原材料被临时估计要包含在仓库中,相关进项税也将被临时估计。如果该批物料在当年消耗,将影响当年的销售成本;
14.固定费用的发票可以偿还员工,或者过期的票,连续的票或税法限制(例如餐票等)可以偿还发票。这些费用不能在税前支付;
15.应付账款已过账多年。超过三年的,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作税收调整;
以上第4至15项均与未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有关,这将带来补充税和罚款的风险。以及税务审核期间的滞纳金。
16.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不规范,并且未按照指定的产品项目和列进行会计核算,从而导致增值税核算混乱,并在查验税款时难以核实应纳税额;
17.使用“已发行商品”帐户来核算已发出的库存,从而导致增值税支付时间混乱。根据增值税规定,签发商品(产品)后,有责任纳税(无论是否签发发票);
18.研发部门接收原材料和异常消耗的原材料,并且原材料所承担的进项税尚未转出;
19.未计入销售废料并支付增值税;
20.原材料和制成品的外部捐赠尚未分为两个业务:按公允价值销售和捐赠。
以上16-20项均与企业增值税有关。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进项税的转移和与增值税有关的其他会计处理,不计提该税款。审计将带来税收补偿,罚款和滞纳金的风险。
21.公司组织员工差旅,直接用作公司费用,不包括在总薪金中,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2.许多公司财务人员忽略了印花税的宣布(例如资本印花税,运输,租赁,购销合同等印花税)。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功能是轻税和重罚。
23.许多公司财务人员都忽略了房地产税的申报。关联方为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不按照规定申报房地产税将带来税收补充,罚款和税务检查的增加。滞纳金的风险。
目前,一些外贸企业购买商品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财政和税收处理不当,有时会宣布进项税减免和出口退税(称为“一票两用”),从而带来税收风险。公司如何避免这种风险?作者结合了实际工作中发现的常见错误,解释了有关的税收法规,希望对外贸企业有所帮助。
对于外贸企业购买商品以获得特殊增值税发票,通常采用以下三种税收方法。
第一种类型:先扣除,不要转移出去。对外贸易企业取得专项增值税发票后,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认证,并在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视为进项税。货物出口后,只有退税额通过“出口退税”或“进项退税”转出。如果退税率小于税率,则会导致退税差额中的进项税部分不转出。
在八月份购买家具时:
在十月份出口家具时:
第二种类型:先扣除,然后转移出去。外贸企业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认证后,在会计和纳税申报过程中被视为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通过“出口退税”或“进项税额转拨-出口“之后。
A公司在8月购买家具和10月出口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与上述示例相同,但是结转成本的会计处理不同。退税率的差额部分转入成本。:
第三类:仅认证,无扣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对外贸易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在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过程中不办理进项税。会计处理方法为:
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税收处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第二个表格的第25至28栏中填写增值税专业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参与主要的纳税形式计算。
以上三种处理方法中哪一种是正确的,并且没有税收风险?让我们首先整理一下相关的会计和税收法规。
会计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 17号)规定,小企业所购存货应按成本计量。外包库存的成本包括:购买价,相关税费……但不包括可根据税法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外贸企业购进进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按规定扣减的进项税额。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和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规定,外贸企业应当单独设立。核算出口货物的采购额和进项税如果在购买时无法确定要出口的货物,则应首先将其记录在出口库存帐户中,并应从出口库存帐户中转出以作其他用途。
因此,当外贸企业购买商品时,如果不确定是否要出口,则应将进项税额记录在出口库存帐户中,而不应单独作为进项税额进行会计处理。第一种和第二种会计方法是错误的,应使用第三种方法进行会计。
税收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商品和服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出口企业等单位购买进口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认证。宣布退税(免税)时,可能不会提供已扣除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