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劳动报酬项目的征税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或监事,未被公司雇用或雇用的情况。
(2)凡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中持有或受雇并同时担任董事或监事,则董事费和监事费应与该人的工资性收入,应按照工资性和工资性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