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的收据和特别说明(会员收据)不能用作发票。先前交易的收据已失效。
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免征所得税。
捐赠给慈善机构的发票不需要对方提供税号。国家税务总局第100号《关于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对增值税发票的发行提出了有关要求。对于普通发票,您应要求卖方提供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答案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卖方为其开具一般增值税发票时,您应在“购买纳税人识别号”列中填写特殊购买者的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作税务文件。 “慈善组织不是企业,因此不受此类公告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