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 自主立案 自主结案,反避税 总结

提问时间:2020-04-26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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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6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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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报哪一当及批准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涉嫌避税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分开的城市(以下简称省)的税务机关报备审批。 ,然后向国家税务总局申报。

根据调查期间获得的相关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将在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立案之日起9个月内进行审核,全面确定企业是否有避税安排,并形成意见。该案件将不会被调整或初步调整计划由于种种原因,报省税务机关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结案。

会计造假案例

绿地

格陵兰岛是国内绿苗业中的第一家上市公司,并赢得了许多声誉。但是,从2008年10月至今,格陵兰的两班财务总监和三班会计师事务所; 2009年年度业绩预测和特快报告已经重复了五次。业绩预测已大幅下调; 2010年度报告和2011年度报告分别收到合格的审计报告和不报告的审计报告。2010年3月17日,格陵兰岛因严重违反披露规定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高管被捕。格陵兰岛利用难以提供的生物资产评估性质,在其公开发行之前就被怀疑存在金融欺诈行为,值得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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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财务门”

国家税务总局的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拥有13个内部机构(总干事级):

(1)办公室

负责组织在文档,机密性,会议事务,档案,信件和访问,机密性和安全性方面的工作;进行税收宣传,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管理组织的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

(2)政策法规部

起草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法规文件;研究并提出税收改革建议;制定税收业务规章制度;研究和承担与世贸组织有关的税收事务;承担重大税收案件和行政处罚;进行有关监管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货物和服务税司

组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不包括海关征收的税)的征收和管理,并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

(4)所得税部

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组织并实施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金(费用)的收取和管理。

(V)财产和营业税部

组织实施财产税和行为税以及教育附加费的税收业务管理,并指导财产税和行为税与教育附加费的收集和管理。

(VI)国际税务部

研究并制定国家(地区)之间的反避税措施,组织和实施反避税调查;参加国家(地区)之间税收协定和协定的谈判,进行有关协定,协定等的起草和执行;与国际机构和国家进行税务机关之间的(区域)合作交流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系统的外交事务管理。

(VII)收入计划和会计部

制定中长期税收计划,年度税收任务,出口退税指标;参与起草税收征管制度,监督和检查税收征管制度;进行税收分析,预测和主要税收来源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税收筹划,税收核算,统计等有关制度;管理税收数据;组织和实施税收统计。

(8)税务服务部

组织实施税收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税务服务服务规范和操作程序;组织协调,实施纳税咨询,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接受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抵免制度建设;指导税收调解纠纷;拟定注册税务代理人的管理政策并监督其实施。

(9)征税管理和技术开发部(大型企业税收管理部)

全面征税和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税收筹划管理的长期规划和综合计划;管理税务发票和机票;制定和组织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计划和实施计划,并承担税收管理信息施工过程中对业务的综合管理需要整合和流程优化;承担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实行税源监督管理,开展税收评估,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和审计。指导海上石油税收业务。

(X)审计局

起草税收审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文件;处理重大税案,备案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和协调税收制度审计工作。

(11)财务管理部

制定国家税制的财务和基础设施管理措施;管理国家税收系统的资金,财务,设备和固定资产;审查并编制国家税收系统的财务预算和决算;处理各种资金的分配。

(12)内部审计部检查员

如何运用税收居民企业概念对境外间接转股征税

在这种情况下,将外国公司识别为中国纳税居民企业时,请参考上述国税发[2009] 82号文件,该文件关于识别中国华侨控股公司的标准,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所在地。管理部门履行管理和控制职责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目标公司被认定为中国纳税居民企业。在没有将海外注册的外国控股公司识别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操作准则的前提下,存在类比风险,并且存在将华侨控股公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居民企业识别的处理方法的风险。实际管理机构的标准;物质比形式更重要。该原则是基于反避税需求的立法原则,而不是执法原则。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调整风险,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颁布承认外资控股外资控股公司为中国居民企业的操作准则,或允许参照认证标准。适用于海外华人控股公司。

最后,在成为纳税居民企业后,掌握股息分配的趋同性。根据新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根据实际行政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识别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在第3条中从被确认为居民企业之日起,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利,股利和其他未分配利润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执行情况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规章制度第83条和第83条。在这种情况下,被转让公司也被公认为中国纳税居民企业,并且还将面临股利分配问题。类似地,基于居民身份的一致性和权利和义务的等效原则,是否也可以按照9号公告的税收处理原则对外国投资者作为买方的股利分配进行交易,相关如下问题税收待遇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