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成果分配避税案例,财务吃力为了规避税款

提问时间:2020-04-25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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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5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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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审计案例分析:单项案例分析题

【在线+高分】期末损益类科目结转时,下列选项中,"本年利润"科目贷方的对应科目有

我来回答:正确的答案是针对卑诗省

因为在会计期末,我们希望将损益表的主要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结转到今年利润的债权人:

借款: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营业收入

贷款:本年度利润

这个问题的出发点告诉我们,今年的利润是计算财务结果的帐户,而利润和损失则是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必须转给贷方今年的利润。然后将损益的主要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财务,销售和管理费用),资产减值损失等结转至本年度的利润帐户。如果是贷方余额,则表示企业利润;如果是借方余额,则意味着企业损失。

特此回答!

财务案例分析

财务成果及其分配的税收筹划都包括哪些

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

由企业独立进行的净利润分配,无论利润分配政策如何,都不会影响企业本身的所得税负担,但会影响企业投资者(股东)的税负。因此,税收筹划应集中于减少投资者(股东)对利润的应纳税额,即避免对投资者(股东)对利润进行最大的再税收。主要方法是:

1.分配利润(股息)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从投资企业中分配的利润(股息)的税收调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相继发布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进行的。财政与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总结如下:

(1)如果纳税人的利润,股息和从联营公司返还的股息不低于联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则不会退还所得税;如果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则该投资者的企业税后利润,股利和分配的股利,应当按照规定偿还所得税。

(2)如果投资者的企业蒙受损失,则从被投资方汇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利,股利和共同分配的收益)不得恢复为税前利润,而是直接使用弥补损失,其余部分将按照相关规定支付。

(3)如果企业同时拥有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和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则可以将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用于弥补亏损,然后可以使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损失,弥补损失后有盈余,不再纳税。

投资收益分享的税收政策为被投资企业选择合理的分配政策提供了可能性,从而使投资者(股东)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负担。具体做法是:

(1)不要在低税率地区分配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如果投资企业为盈利企业,且其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则应敦促被投资企业不向投资者分配或延迟分配利润(包括股利和股利),并避免或延迟利润回报(股息)。,奖金)弥补所得税。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投资企业可以额外持有被投资企业的控股权,从而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政策。

范例1:内地一家公司以100%的股权投资于经济特区的一家公司B。2001年,A公司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 B企业的税前利润为500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15%。

如果当年未分配企业B的税后利润,则企业A和B的税收如下:

公司的应交所得税= 1000×33%= 330(万元)

B企业的应交所得税= 500×15%= 75(万元)

应缴所得税总额= 330 + 75 = 405(万元)

如果当年企业B的税后利润按60%分配给股东,则企业A和企业B的纳税情况如下:

B企业的应交所得税= 500×15%= 75(万元)

企业A营业收入应交所得税= 1000×33%= 330(万元)

应偿还公司的投资收入,其所得税额=(500-75)×60%÷(1-15%)×(33%-15%)= 54(万元)

公司的应付所得税总额= 330 + 54 = 384(万元)

应缴所得税总额= 75 + 384 = 459(万元)

从以上两个方案的结果可以看出,不分配企业B税后利润的方案支付的费用要少于分配企业B税后利润的方案459-405 = 540000元。尽管保留在企业B的税后利润中,但如果在下一个纳税年度重新分配,则仍需要进行税收调整和税收补充,但这至少会为投资者带来无息贷款。

(2)股份公司可以采用非直接分配股息的方式来增加股票的价值,从而避免支付投资者(股东)返回的所得税(股息和股息)。股份公司可以将其大部分税后利润用作对公司的追加投资,从而增加公司的总资产并增加公司的股票而无需额外发行股票,从而为投资者带来更多利益。对于公司股东而言,由于没有股份公司的股利,因此,对于以高于被投资单位的投资者的所得税税率分配的股利,也没有部分补偿;对于个人股东,因为股份公司没有股息股息不需要为股息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股利部分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上涨来补偿;对于股份公司本身,它也可以获得对再投资部分的优惠待遇,并增强自身实力。

2.为外国投资者从企业获得利润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对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专门规定了对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自该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成立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资本投资,经营期不设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并获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将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的40%。如果在5年内撤回再投资,则应退还已退还的税款。

外国投资者要申请再投资退税,投资必须使用从外国投资企业获得的税后利润进行,并且投资必须在再投资基金的实际投资后的一年内列报。对于增资或投资期的投资证明,请向原始税收地点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外国投资者申请退税时,还应提供证明该再投资利润所属年份的证明。如果无法提供证明,则当地税务机关应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算和确定。

(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中国,以托管,扩大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外国投资者将直接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利润区对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发展企业进行再投资,可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全额退还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一般的再投资退税规定外,实行这种退税方式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核定部门发给的证明,以确认持有或扩大的企业是产品出口企业还是高新技术企业。 。在规定的再投资退税期限内,由于各种原因尚未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机关应当按40%的税率办理退税。在生产经营开始后三年内或再投资使用后三年内达到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在生产经营开始后第一年内或再投资资金使用后第一年内投入使用经评估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差额将按100%的退税率退还。

如果外国投资者直接对已建立或扩展的企业进行再投资,或者在开始生产和运营之日起的三年内不符合产品出口企业的标准,或者未被连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应归还退税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