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已经多次看到这些案例。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按以下步骤进行:
(1)被审计单位将票据利息部分放入“应收利息”帐户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是直接在“应收票据利息”科目下累计利息。如果将已审核单位之前的所有票据利息都包含在“应收利息”帐户中,则应进行调整输入,
借入:应收票据
贷款:应收利息
然后,处理未从“应收票据”帐户中转出的到期票据,将进行另一个调整分录以调整被审计单位的原始账面价值,
借款:应收帐款-公司A
贷款:应收票据-公司A
以上调整的具体金额是甲公司发行的计息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价值与被审计单位根据11月20日的票面利率应计的利息之和。
被审计单位将冲销在公司A的本单末尾继续应计的全部应收利息,并且可能不会被确认为资产(附有原因)
借款:财务费用
因此,应相应调整被审计单位应计的年度所得税和转移至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2)必须偿还未计利息,
贷款:财务费用
是7月20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应收利息金额:500万* 0.003 *(4 + 1/3)= 6.5万元(如果您已经产生了一部分,那么只需补足您只能累积不足的部分)
的原因是: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到期后无法收回的计息票据被转移到“应收账款”帐户中进行会计处理,期末不计息。在相关参考书中进行注册,并在实际收到时扣除当期财务费用。
2.根据《法案》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付款,则在作出解释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继续承担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关于补充问题。
对于尚未付息的计息商业票据,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期满后将不计息。请参阅上面的特定规定。
公司会计制度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期后的利息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系统)的规定: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和事件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这些资源有望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由于票据的到期价值(面值加上应付利息)尚未支付,并且是对合同的重大违约,因此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到期日之后的所谓利息肯定可以获得的,也就是说,这种兴趣不能“预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期后的利息不能确认为资产,即不能计提利息收入。只有当实际获得利息时,才可以按照规定减少当期收到的财务费用。
对于已经转移到“应收帐款”帐户的票据的到期价值,如果有证据表明无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系统)的规定全部或部分收回,应提取相应的坏账准备原因是这些价值尚未达到资产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