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对避税,发达国家对避税地法规的主要内容

提问时间:2020-04-25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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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5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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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避税地与国际避税

避税天堂和国际避税

实施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称为“避税天堂”,主要有三种类型:纯国际避税天堂,即无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避税场所”,也称为“避税天堂”或“避税天堂”,是指国际上免税甚至免税的地方,也就是说,外国人可以在那里获得收入或拥有资产交税只交少量税。这个地方可以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的特定区域,例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交通便利的城市。

国际避税涉及征税国和跨国公司的双重利益,其原因也与两者有关。就征税国而言,立法和司法都是避税的发起者,但是相比之下,立法法则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利益和意愿,通常以更积极的方式为国际避税提供合法性面纱。在中国现代法律体系不成熟的特殊环境下,混乱的立法,缺乏透明度,过度的税收优惠,不清楚的优惠条款和法规等,都使国际避税变得轻而易举。其中,能够吸引外资,帮助外国公司逃避应纳所得税的护身符,是中国立法中明确规定的“超国民待遇原则”。

一国成为国际避税地需要的条件有哪些

国际避税地 危害

各国对避税天堂的看法不同,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划分原则。美国税收手册列出了30个避税天堂,德国列出了34个避税天堂,日本列出了39个,法国列出了47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2000年6月发布的“确定和消除有害的税收活动程序”报告中列出了35个国家和地区,并提出了确定避税天堂的标准:1.不适用于来自金融或金融业的收入其他服务所得税或仅象征性所得税,或使用本地作为非居民逃避其居住国税收的地方; 2.不能有效地进行信息交流; (三)未披露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等缺乏透明度的内容; 4.对外国实体有利建立没有实质性的经济活动。

开曼,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其他国际避税天堂的税率很高,对在此注册的公司不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尽管在其他地方从事实际业务的公司必须向当地政府缴纳公司所得税,但是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控股公司并不向注册地征税或征税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因此,整个公司系统可以避免双重征税。虽然国际避税天堂依靠优惠税收制度吸引国际投资者,但也为国际投资者避税创造了有利条件。投资者使用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最重要方式是在避税天堂中建立一个象征性的控股公司,即外国基础公司,将避税天堂以外的收入和财产汇集到基础公司账户中,或使用转让价格将其全球利润转移给基公司,然后将利润保留在基公司中,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天堂建立的基础公司的主要形式包括股份公司,投资公司,无形资产控股公司,贸易公司,信托公司和受控保险公司。中国企业利用国际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途径大致可分为三种:中转站型,“两端外”型和假冒外国投资型。中转站类型的特征是,中国公司或个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这些公司在国外投资。“两个头在外面”的特征是中国公司或个人在诸如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离岸公司,通过该离岸公司在其他国家投资,以及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与被投资的海外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没有国内关联交易。这些公司大多数是贸易公司,通常是通过与国内工厂的中间人合资企业建立的。如果没有常设机构的直接运作,则无需在中国纳税。在其他地方注册离岸公司,然后返回中国投资。他们将成为外资公司,并对外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这样的公司很多,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的江苏和浙江。以上三种类型基本上都使用转移定价将利润从高税率地区转移到低税率地区。以第三个例子为例,可以通过高价进口原材料和低价出售产品将利润转移给离岸公司,从而避免了中国的高税率。由于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尚无CFC(受控外国投资公司)法规,在支付了海外经营利润后,中国税务局无法强制将这些利润返还给国内税,但如果它涉及转让定价问题,中国税务机关有可能通过预先定价规则收回这部分税款。发达国家政府,特别是主要的资本输出国政府对国际避税天堂采取坚定的消极态度,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并专门制定了法规,以抵制跨国公司在避税天堂使用离岸公司避税的做法。限制国内企业进入避税天堂。注册公司政策。例如,美国于1962年制定的《家庭收入法》和德国的《外国税法》。美国政府提出自己的政府采购计划时,命令所有政府部门禁止以百慕大为住所的公司竞标。经合组织组织威胁要对2000年报告中提议的35个避税天堂的有害税收竞争做法进行经济制裁。许多国际避税天堂已承诺纠正有害的税收竞争,并在国际压力下修订了其公司注册规定。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在现阶段引入外资比防止逃税更为重要。此外,要将离岸公司纳入税收范围,对专业标准也有很高的要求:了解每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在法律法规中拥有完整的监管机构和法律法规国家,并有在短时间内无法进行充分的检查和电源收集。由于上述两个主要原因,所有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默认了离岸税收登记。

08春季学期《国际经济法》作业三 多选部分

1BC

在1980年代初期,许多发展中国家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无法偿还债务,导致国际债务纠纷频繁。由于担心诸如东道国没收之类的政治风险,外国直接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在总外国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急剧下降。在此背景下,世界银行重新颁布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该草案于1985年10月在世界银行首尔年度会议上正式通过,被称为“首尔公约”或“ MIGA公约”。

根据1965年的《华盛顿公约》,成立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即ICSID。即,除了东道国的国内司法程序外,还存在国际调解和国际仲裁程序。但是,“中心”本身并不直接进行调解和仲裁,而只是提供各种解决争端的设施;对于每个具体争议分别成立的调解委员会或国际仲裁庭,为其提供了必要条件开始工作。

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签署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该公约涉及承认外国仲裁裁决和执行仲裁条款。

海牙规则都被称为“统一某些提单法律的国际公约”。这也是关于提单的第一项国际公约。

2CD

根据各国的仲裁法,仲裁协议是涉外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成员)接受争议的基础。如果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即使一方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接受。在与仲裁协议有争议的地方,各国法律通常规定不允许在法庭上提起诉讼。仲裁协议应以两种形式写成:①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②以其他形式约定的仲裁协议,例如专门的仲裁协议,通信和有关文件中的其他专门协议等。

3AB

4ABCD学术界普遍认为,国际税法的来源包括两大类:国际法的来源和国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来源一般包括:(1)国际税收条约以及与税收法律,法规有关的其他国际税收条约和公约; (2)国际税收惯例。国内法的起源通常是指各国的外国税法。

5ABCD

这些选项很有意义。

6BCD

规定避税天堂的某些条件并限制避税天堂的范围。境内母公司在避税天堂设立的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的,属于避税天堂适用税制的范围。对位于避税天堂的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分类,其中一些包括在税收对策税收系统的适用范围内,而有些则可以排除在外。这是为了保护那些确实在避税天堂正常运作的公司。所有符合避税天堂适用税制的子公司均应与母公司的收入一起从应从母公司保留的利润中获得的利润或股利收入中征税。

7AB

为了应对跨国纳税人利用资本稀疏来避免税收的行为,经合组织于1987年推出了“资本稀薄化政策”,提出了两种对策:一种是正常交易法,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确定关联方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条件相同,如果不同,则可以将关联方的贷款视为隐性股票发行,并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利息税款;另一种是固定比率法,即公司的债务如果该比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则超出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超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被视为股息所得税。

8ABC

D,仲裁的优点是当事人可以方便地保护隐私,这与诉讼相反。

9BD

两种“模式”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基本经济状况的不同。“经合组织模式”适用于

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仅考虑发达国家的利益; “联合国示范国”是在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情况下,调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也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各自利益。在税收管辖权的适用方面,“经合组织模式”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使用,并要求对区域税收管辖权施加更多限制,而“联合国模式”则主张尽可能扩大区域税收管辖权。考虑到双方的利益。

10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