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上述做法显然是逃税行为:1.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应按同期销售价格计算;
1.答案:(1)《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从购买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预期使用寿命超过相关合同约定的受益期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合同是否约定了受益期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摊销期限不得超过受益期;合同未规定受益期限,但法律规定有效期限的;摊销期限不得超过有效期限;如果合同规定了受益期,法律也规定了有效期,则摊销期不得超过受益期和有效期的二倍。两者中的较短者。如果合同未指定受益期,法律未指定有效期,则摊销期不得超过10年。
2007年12月31日,华兴公司应在规定的预期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该无形资产:当年的摊销金额=(360÷10)÷12×10 = 30(万元);
(2)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应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两者中的较低者计量。对于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答案:(1)《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依法开发,申请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应当按照注册费,律师费等其他方法确定。合法收购期间发生的费用;依法提出申请之前发生的研发费用,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确认无形资产后发生的费用,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帐户处理如下:
产生的研发费用:
在确认无形资产的专有技术时:
当付款确认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时:
(2)企业租赁无形资产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租金。同时确认相关费用。根据协议,当华星公司使用长盛公司的新技术后能否达到指定质量标准的可能性尚不确定时,华星公司转让新技术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2008年无形资产转让收益。因此,邀请华兴进行以下调整:
同时,调整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
3.答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或通过支付土地出让金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开发或自用的项目建设之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应列入按照本系统的规定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应当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使用土地建设自用项目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应当转入在建项目成本。
调整过程如下:
(1)于2009年7月至2009年12月摊销的360万元的“西广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应予冲回:
借:无形资产360万
贷款:管理费用360万
(2)用于建造综合楼的中央广场的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移至“在建综合楼”的相应工程成本。
非常多。。。
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分析
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达建立了伊拉克-美国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这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但是,Yisiya公司没有通过“虚拟避税天堂业务”在公司的美国帐户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有收入,但无需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如果Imei子公司将此收入捐赠给其他公司和企业,它也可以支付赠与税。这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u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采用逐个国家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计算的收入金额。假设今年曼特夫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出售给青衣公司的材料的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实际税收抵免额为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在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的已付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曼特夫公司降低了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人民币(即2400万元人民币至200万元人民币)。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
我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已经多次看到这些案例。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按以下步骤进行:
(1)被审计单位将票据利息部分放入“应收利息”帐户是错误的。正确的方法是直接在“应收票据利息”科目下累计利息。如果将已审核单位之前的所有票据利息都包含在“应收利息”帐户中,则应进行调整输入,
借入:应收票据
贷款:应收利息
然后,处理未从“应收票据”帐户中转出的到期票据,将进行另一个调整分录以调整被审计单位的原始账面价值,
借款:应收帐款-公司A
贷款:应收票据-公司A
以上调整的具体金额是甲公司发行的计息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价值与被审计单位根据11月20日的票面利率应计的利息之和。
被审计单位将冲销在公司A的本单末尾继续应计的全部应收利息,并且可能不会被确认为资产(附有原因)
借款:财务费用
因此,应相应调整被审计单位应计的年度所得税和转移至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2)必须偿还未计利息,
贷款:财务费用
是7月20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应收利息金额:500万* 0.003 *(4 + 1/3)= 6.5万元(如果您已经产生了一部分,那么只需补足您只能累积不足的部分)
的原因是:
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到期后无法收回的计息票据被转移到“应收账款”帐户中进行会计处理,期末不计息。在相关参考书中进行注册,并在实际收到时扣除当期财务费用。
2.根据《法案》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付款,则在作出解释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继续承担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关于补充问题。
对于尚未付息的计息商业票据,由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期满后将不计息。请参阅上面的特定规定。
公司会计制度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期后的利息不符合资产的定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系统)的规定: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和事件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这些资源有望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由于票据的到期价值(面值加上应付利息)尚未支付,并且是对合同的重大违约,因此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到期日之后的所谓利息肯定可以获得的,也就是说,这种兴趣不能“预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期后的利息不能确认为资产,即不能计提利息收入。只有当实际获得利息时,才可以按照规定减少当期收到的财务费用。
对于已经转移到“应收帐款”帐户的票据的到期价值,如果有证据表明无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系统)的规定全部或部分收回,应提取相应的坏账准备原因是这些价值尚未达到资产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