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随身行李中有从迪拜到中国境外购买的物品,且金额大于5,000元,则应缴纳关税,因为一切都需缴税,只要在国外购买的发票显示金额超过5,000
中国的进口商品关税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入境旅客所携带行李的检查和放行标准的事宜)
为了进一步提高海关执法的透明度,便利旅客出入境,阐明入境旅客免税和免税规定,并规范和统一海关检查和放行标准,事项公告如下:
1.入境常旅客将自用的境外入境物品带到境外,总价值低于人民币5,000元(包括人民币5,000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的入境个人入境物品,总价值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海关将免税,单一品种仅限自用,数量合理,但烟草制品,酒类产品规定有20种国家应按有关规定征税。
2.入境居民携带的自用入境物品超过人民币5,000元,海关认为该物品属于自用物品;入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的个人入境物品,超过人民币海关仅对进口的自用物品征收2000元的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个物品征收全额税。
III。短时间内多次旅行的旅客,对行李和物品的免税事项和其他标准应当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