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一般性反避税规定仅适用于公司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章明确规定了特殊的税收调整: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或其关联方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是什么使特殊的税收调整特别
特别税收调整不同于一般税收调整,这是由于税收和会计之间的差异而引起的。特殊的是它不是由税收和会计之间的差异引起的,而是税务机关为反避税目的专门向纳税人纳税该事项的调整包括对纳税人转让定价的税收调整,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以及其他避税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发布了2017年第6号公告,并制定并发布了《调整特别税收调查和相互协商程序的管理办法》。
“措施”阐明了以下情况。如果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前扣除额进行特殊的税收调整:
(1)企业及其关联方因转让或转让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2)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但无助于其价值创造的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3)以融资和上市为主要目的的在海外设立控股公司或融资公司的企业,仅应就融资和上市活动产生的附带利益向海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4)企业向关联方支付非受益劳务的价格。
(5)企业向尚未履行职能,承担风险且没有实质性业务活动的海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