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工资是劳动收入。如果劳动收入超过应纳税的目标,则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员工需要先扣除相关费用,然后再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外,应按照“工资收入和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退休员工需要先扣除相关费用,然后再根据工资和薪金收入缴税。
如果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就业退休问题的批复》,则雇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的单位既不能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支付社会保障金。因此,再就业收入应按“劳动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再就业人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还应满足以下要求条件:
1.雇员和雇主已签署了超过一年(包括一年)的劳动合同(协议),并且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请假,病假,休假等原因无法参加工作时,仍享有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雇员享有与该单位其他正式雇员相同的福利,社会保障,培训和其他福利;
4.雇主负责组织工作晋升,职称评估和其他任务。如果
不符合上述雇用条件,则应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再就业收入按照“工资收入”的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退休人员不再缴纳五险一金,不再有个人保险费用和公积金扣除额是根据再就业的总收入减去3500元的费用后得出的,适用超额累计税率。
《个人所得税法》
第4条以下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给干部和职工的安置费,退休金,退休工资,退休工资和退休生活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如何计算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答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已收到您的局“关于如何计算非全日制和退休人员再就业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的说明”(夏地税发[2005] 34号)。经过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分配办法的通知》规定《个人所得税征收》(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规定,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有“服务报酬”的应税项目;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扣除标准后,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收入和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