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弄清楚的是:给C什么样的钱?
是预付款还是临时贷款?付款内容不同,相应的帐户处理也不同。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资金存放账户”,以及《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第八条(银发[1997]第48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共资金转换为储蓄存款,《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共资金转换为储蓄存款。 ”公共资金的私人存放法被解释为“实体或个人以个人名义将公共资金转换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1.《商业银行法》第79条规定,对于“开立单位资金账户并以个人名义存储”的行为,应没收非法收入,并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惩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公司法》第二十一条也有类似规定。
2.《 2005年财政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条例》对公共资金的私人存款采取双重惩罚制度,即同时惩罚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第17条条例:“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自存放财务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科目,追回私募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要处以更多的罚款。超过3000元罚款五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3.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措施规定》第123条,对共产党员也应给予纪律处分。条例第123条对私人存放公共资金提出警告,严重警告,解雇政党职务,待在党派检查,对党员资格处以罚款。
但是,单位行为和个人行为需要适当处理。在公共资金的私人存款过程中,对于单位的行为,无论是账户内的私人存款还是账户外的私人存款,只是一种不同的存款形式,与资金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根据单位的合法帐户。在此过程中,可以根据涉嫌犯罪直接处理单位或个人是否涉嫌犯罪,例如腐败,挪用,私人分裂等。但是,如果是个人行为,情况就不同了。如果施暴者的行为是出于资金安全,临时人员流动或误解的目的,因为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非法获取使用公共资金的权利,那么它就不会客观地阻止该单位使用公共资金不构成挪用公共资金的犯罪。至于为了帮助他人完成存储任务而私下存放公共资金的行为,尽管它违反了金融经纪法,可以给予某些纪律和纪律处分,但公共资金并未被他人使用,也没有被使用。贪污。如果有人从中获取财产并符合贿赂罪的要求,则应将其视为贿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