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离和资产重组与上述类似,符合条件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免税。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详细的实施规则,增值税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或规定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的划分不属于征税范围。本质上是,被分割的企业的股东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转移到另一家企业,这与将公司的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移到另一家企业不同。因此,在增值税申请中,企业分离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应当合并,分割,出售或更换将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的债权,负债和人工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所涉货物的转让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
根据《关于处理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抵免额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原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有资产,负债和人工均转移给其他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新纳税人”),并按照程序取消了税务登记。在注销登记之前未扣除的进项税可以结转到新的纳税人以继续扣除。
2.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执行规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分立不属于征税范围。本质是,被分割企业的股东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转移给另一企业,这与将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建筑物)转移给被分割企业不同。营业税由另一家公司征收。因此,不应当对企业分离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产权转让不执行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65〕)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征收范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企业产权的转让是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务的整体转让。转让价格不仅取决于资产的价值。它与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出售有关。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企业产权的转让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应当征收。 ”
3.公司所得税的处理
公司分离活动的公司所得税待遇:一般税收待遇和特色税收待遇
1.企业分离的一般税收处理
财税(2009)59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立,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分立企业应当按照分立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 (2)师企业应当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计税基础; (三)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收到的对价应当视为分立企业; (4)当分割的企业不再存在时,分割后的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处理所得税处理; (5)与企业分立有关的企业损失,不予弥补。
例如,如果将企业A划分为A和B,这是连续划分的方式(不满足特殊税收待遇条件的划分),那么此时的税收待遇为如下:如果没有必要放弃“旧股”,则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法选择获得“新股”的税基:直接确定“新股”的税基为零;或由拆分企业拆分首先调整被分割企业的净资产与总净资产的比率,以减少原先持有的“旧股”的税基,然后将减税后的税基平均分配给“新股”;
(5)如果暂时未确认相关资产的转移利得或损失,则非股权支付仍应确认当期交易资产的相应转移利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税基。
对应于非股权支付的资产转让收入或损失=(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转让资产的税基)×(非股权支付的金额÷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分离应准备以下文件:数据:
(1)描述双方分离的整体情况。对情况的描述应包括企业分离的业务目的;
(2)负责企业分离的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3)相关资料,例如资产净值,单个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以及分离企业的税基;
(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税收待遇条件的文件,包括企业各股东在股权分拆后所支付的股权比例以及不改变其内部原始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12个月内,原大股东不转让获得的承诺承诺书;
(5)工商部门认可的分立企业股东的持股比例证明;分立后的分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被分割的企业的被分割的业务的会计处理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