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批分发是非法的。这是公司的内部管理。这与法律无关。
但是,此事有点违反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从实际工资和其他收入中收取的。根据您的陈述,他实际上只支付了一半,但扣除了所有税款。这绝对是不对的。
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一分为二并按年分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移交工作已经完成。当时付款。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用人单位应当签发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移转劳动者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手续。
工人应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处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移交工作时支付。
雇主应保留已终止或已终止至少两年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备将来参考。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差额;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应责令用人单位按50%至100%的标准向工人支付赔偿:
(1)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或国家法规的规定全额和及时地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支付工人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
(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费;
(4)如果劳动合同已终止或终止,并且未按照这些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资关系终止后,个人和用人单位一次性获得的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案:根据《关于解除劳资关系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和雇主一次性补偿收入的通知》(财税[2001] 157号),个人因以下原因被解雇:他们与雇主的劳资关系。一次性获得的经济补偿收入,辞职费,安置费和其他所得,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
1.由于与雇主的劳资关系终止,个人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贴和雇主支付的其他补贴)。两倍金额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因劳动合同终止而获得经济补偿的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国税发〔1999〕178号)。征收个人所得税。它可以看作是一次获取几个月的工资和薪水收入,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具体平均法:个人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该企业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并以其商数作为该个人的月工资和薪金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中个人的工作年限是根据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的,超过12年的是按12年计算的。
2.个人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州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可以支付。在一次性补偿后计算扣除个人所得税;
3.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布破产,企业雇员从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如果个人重新雇用并在劳动合同终止后被雇用,则支付给个人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将不再与重新雇用和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