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AB错误?
A-《法案》第27条。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录“不可转让”,则不得转让该汇票。这就是说“再次认可”,正确的应该是“不可转让的”。文字差异。
B-法案法第33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背书附有条件,则附条件不影响汇票。zd是“附加条件”无效,而不是“背书”无效。
如果票据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将丢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案》:
第31条无休止的背书
认可的汇票必须是连续的。持票人通过继续背书证明其汇票权利;不经背书转让,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取得汇票的,应当依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的连续背书,是指在汇票中,汇票背书人和承让人背书人背书先后连接在汇票上。
第57条付款人的审查义务和过失责任
付款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应检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并检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明。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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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禁止背书人及其影响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录“不可转让”。如果背书人后来转移了背书,则原背书人对背书人的背书概不负责。
第35条受托收款背书和抵押书背书及其效力
如果背书中记录了“委托收藏”字样,则背书人有权代表背书人行使委托草稿权。但是,背书人可能不再通过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可以保证草稿;承诺时,应在背书中记录“承诺”一词。背书人在依法实现质押权时,可以行使汇票的权利。
第36条不允许背书转让的情况
如果拒绝接受汇票,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则不得转让背书;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第37条背书人的义务
背书人通过背书转让汇票后,他负责确保背书人持有的汇票被接受并付款。背书人不接受或付款的,应当向持有人支付本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数额和费用。
第38条接受的定义
接受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接受承兑汇票和定期付款的承兑期限迅速,签发后定期支付汇票对于在固定日期付款或在汇票发行后定期支付的
汇票,持有人应在汇票到期日之前将付款承兑单交给付款人。及时接受是指持票人将汇票交给付款人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四十条看到票证后正常付款汇票的及时接受期,并且在接受接受期中未显示接受的效果
承兑人在看到要定期付款的汇票后,应提示付款人自发行之日起一个月内接受承兑汇票。如果汇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接受,则持有人应丧失对其先行者的追索权。汇票可按需支付,无需及时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