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竞争性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不纳税
这是非法的,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竞争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每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争限制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同意在劳动合同中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机密事项。
对于具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的竞争限制条款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并规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应按月支付。给工人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争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竞争限制规定
(1)如果用人单位和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已经在竞争限制协议中就经济补偿的标准和付款方式达成协议,则以该协议为准。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仍未按照劳动者的要求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取消竞争限制协议。
(2)如果竞争限制协议未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和付款方式,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可以按照劳资纠纷解决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执行竞争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解决机构确定的标准和双方约定的竞争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争限制义务;雇主放弃在剩余期间有竞争限制的要求时,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一部分。
(3)在竞争限制协议生效之前或在其执行期间,用人单位应放弃对工人竞争的限制,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人。
2.工资和福利是否包括竞争限制补偿?
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属于劳动报酬的类别,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和分配劳动者参与劳动时应支付的报酬。竞争性行业限制补偿是对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不能在就业期间受雇或受限制的工人的补偿。这是员工离职后产生的补偿费。它具有补偿的性质,与劳动补偿的性质完全不同。基础也不同。显然,工资和福利不能包括离职后的支出,就像不能同意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包括在工资中一样,竞争限制的补偿也不能包括在工资中。用人单位违反了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同意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已经包括竞争性补偿,其操作方法基本上是将劳动者的法定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竞争性补偿。显然,这样做的目的是规避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为竞争限制而支付赔偿的义务。从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该协议应被视为没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每月支付竞争限制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