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取决于谁是您在工商注册的注册股东。根据您所说的控股,控股股东应为注册股东。被提名人和被提名人均为私人交易。
一般成本法的应计项目为:借款:资产减值损失贷款: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但是,减值准备不会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余额,仅影响净额。值。与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的原值”之间的关系类似。在权益法下:减值通常直接通过投资收益反映:条目是:借款:投资收益贷款:长期股权投资损益。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科目余额直接减少。我不知道你是否明白?听不懂~~~
名义股东缴税,余额结转至实际股东时不支付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阐明了公司代表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征税问题。具体而言,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企业代表个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最初得到投资。转让限售股份所得的收入,作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按照规定履行完税款义务后,将限售股份的转让收入余额转让给实际所有者时,无需交税。提名股东缴纳税款并将余额转移给实际股东的税收处理方法不再缴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的受限股份。对于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其他资产,仍然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
除了上述持股企业外,自然人持股现象也很普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将股权转让给对转让人负有直接抚养或抚养义务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看护人或抚养人如果宣布的股权转让价格低,则视为有正当理由,并免于批准的征收。因此,如果实际股东出于各种原因需要持有股份,他应该尝试在上述范围内选择一个持有目标,以减少将来因取消持有协议而可能产生的税收负担。
从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来看,没有股权规定。这是我国的立法空白。与此问题唯一相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下半年发布的“关于审判公司纠纷案(I)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条款第19条规定:“如果投资者同意他人以他人的名义出资,则该协议不会使公司与之抗衡。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一半以上的其他股东都知道实际情况。投资者的出资,并且公司已同意将其用作股东。身份行使权的,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实际投资者在公司中拥有股权。 “不幸的是,该法规尚未正式颁布。
鉴于此,我希望中国相关的最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会尽快发布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以便为股权的标准化运作提供权威依据。
以上是一个法律问题,无需多说。既然有这样的经济事实,作为财务主管,我应该如何处理这样的业务?
股权持有,也称为委托持有,隐性投资或假名投资,是指实际投资者与他人同意以代表实际投资者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处置股权或股票的方法。对于
代管权益,应在“短期投资”,“长期”会计科目下设置“代管短期股权投资”和“托管长期股权投资”的二级会计科目。股本投资”和“应付票据”。
收到的代管股息或股权分配交易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xxx(或应付利润-应付股利xxx)
用于向托管人支付股息或股利分配的会计分录为:
借款:应付利息-应付股利xxx(或应付利润-应付股利xxx)
贷款:银行存款或股票现金
股权转让的会计分录如何进行?
股权转让的价格属于股东之间的交易,而不是企业的交易。会计师仅负责特定会计实体的交易和事件。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
借款人:实收资本前股东
贷款:实收资本-新股东
新股东付款时
借入: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款:其他应付款-股权转让付款
支付原始股东
借款:其他应付款-收取股权转让款项
贷款:现金(或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