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离岸信托类似,也有基金会。自1920年代以来,列支敦士登开始从事房地产和资产规划业务,而基础业务也已萌芽。
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该基金会最重要的特点是保密,没有成员或股东。募捐人将资产的所有所有权,管理权和受益权转让给基金会。通常会按照创始人的意愿建立基金会,创始人可以是个人或公司实体。创始人的愿望反映在基金会的组织章程和管理法规中,这些条款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无限的。该基金可用于慈善,商业或家庭目的。
在运作方面,基金会可以持有股票,投资组合,房地产和知识产权,银行存款,人寿保险单和其他资产。
与信托一样,基金会是财富管理,国际收入和遗产规划的重要工具,是财富保护和转移,避免遗产税,资本收益处理,员工权益计划,养老金,保险计划,艺术品收藏的理想选择,慈善宗旨等。所有普通法和民法司法管辖区对基金会的法律认可也是避税天堂更受欢迎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