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克汉姆于2003年从曼联加盟皇马后不久,他就享受了西班牙的减税法案以吸引人才,后来被称为“贝克汉姆法案”。2004年,该法案通过了一项决议。贝克汉姆成为第一位受益人。合格的外国球员只需缴纳24%的个人所得税,而年收入超过六位数的本国球员的税率最高为43%。。
在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Cristiano Ronaldo)到来和梅西(Messi)出现之前,当时的西班牙经济空前繁荣。皇马通过引进齐达内和菲戈,创造了星光熠熠的银河战舰。2011年,为了保护西班牙国民的就业,西班牙财政部终止了《贝克汉姆法》,该法案实施前,外援个人所得税税率从24%上升至43%,与西班牙相同公民。法案修正后,在西班牙工作少于10年且年收入超过600,000欧元的外国人将缴纳43%的个人所得税。
此后,一些参与者开始利用海外公司建立复杂的金融业务方法来实施避税,而西班牙税务机关对此予以遵守。税务官员说:“合理的避税与逃税之间存在界限。近年来,税务机关加强了对这些行为者及其所控制公司的调查,看他们是否只是在利用公司来逃税。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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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方法的案例分析
美国Ishiya跨国公司已在避税天堂百慕达建立了伊拉克-美国子公司。Isia Company向英国出售了一批商品,销售收入为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为800万美元,美国所得税率为30%。Isia Corporation将这次交易的收入转移到百慕大公司的帐户中。由于百慕大没有所得税,因此该收入无需缴税。
根据正常交易的原则,该公司在美国应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至800万)×30%= 360(万元)
但是,Yisiya公司没有通过“虚拟避税天堂业务”在公司的美国帐户上显示此交易。尽管位于百慕大的Imei子公司确实有收入,但不需要纳税。如果Imei子公司使用该账面收益进行投资,则该收益也可以免征资本所得税;支付赠与税。这是避税天堂的好处。
[案例284]
美国Mantefu公司在中国和日本设有两个分支机构:金刚公司和清逸公司。美国,中国和日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5%,30%和30%。美国允许采用逐个国家的抵免法进行税收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与美国税率同时计算的收入金额。假设今年曼特夫公司在美国实现应税收入2400万元;金刚公司在中国的应税收入为500万元人民币;日本青衣公司亏损100万元。为了减轻税收负担,曼特夫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降低出售给青衣公司的材料的价格,使青衣公司在日本的应税收入从0变为100万元。
让我们分析一下公司整体税收负担的变化。
1。正常交易条件下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已在中国缴纳了所得税:500万×30%
=人民币150万元
在美国的信用额度:500万×35%= 175万实际税收抵免额为150万元。
(2)青衣支行已缴纳所得税,在美国的信用额度为0。
(3)Mantefu公司的总信用额:150万元+ 0 = 150万元。
(4)Mantefu Corporation的已付美国所得税金额:
(2400万+ 500万)×35%150万= 865万
2。交易异常时的税收负担
(1)金刚分公司在中国已缴税:300万×30%= 90万元
金刚分行在美国的信用额度:300万×35%= 105万元,
90万元<105万元,信贷额度为90万元。
(2)青衣支行在日本已缴税:100万×30%= 30万元
青衣在美国的信用额度:100万×35%= 350,000元,
300,000 <350,000元,信用额度为300,000元。
(3)Mantefu Corporation在美国的总信用额:900,000 + 300,000
= 120万元
(4)由于曼特夫公司降低了对青衣公司的材料销售价格,曼特夫公司的销售收入减少至2200万元人民币(即2400万元人民币至200万元人民币)。Mantefu Corporation缴纳美国所得税
=(2400万+ 300万+ 100万)×30%-120万
= 8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