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薪金收入的税收筹划技巧
当前有几种常用方法:
(1)在允许减税之前,尽可能安排工资的支付;
(2)提高员工福利水平并减少名义收入;
(3)可以推迟或推进使月薪收入大致平坦的方法;
(4)纳税人尽可能长期分期领取劳动报酬。
其中:提高员工福利水平和减少名义收入的方法有:
(1)企业提供住所是合理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有效方法;
(2)企业提供假期旅行津贴;
(3)购买保险公司的财富管理保险;
(4)其中一部分包含在薪水单中,其余的薪水通过发票偿还;
(5)从税务部门获得更多的福利资金,更多的福利;
(6)发行为实物;
(7)公积金多付(但同一家企业也面临多付)
(8)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如:①企业免费提供午餐,或公司直接支付合作伙伴管理费; ②企业提供并安排免费医疗补助; ③使用企业提供的住宅设备; ④企业提供运输;员工子女等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公司住所的地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房屋所有权证书”应注明“房屋使用情况”。如果未记录“房屋使用”,则还应提交“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副本。
2.如果将尚未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用作住所(营业场所),则应提交住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验收通知书》和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记录表》。《通知》和《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如果无法发布“建设项目验收通知书”和“竣工验收记录表”,并且住所(营业地点)位于市区,则由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地区颁发的证书/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交文件,证明文件应记录房屋所有权,房屋用途等,并应明确说明该住所(营业场所)不是非法建筑。住所(营业场所)位于农村的,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证明文件应记录房屋所有权,房屋用途等,并应说明该住所(营业场所)不是非法建筑。
3.如果将中央政府管理的财产,各部委用作居住(营业场所)而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则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规定:
(1)以中央直属机构的房屋为住所,由中央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居留证件。证明文件应清楚说明该住所并非非法建造或用于房屋。
(2)如果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则国务院国务院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居留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规定该住所没有被非法建造或用于住房。
(3)如果使用中央政府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则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应出具居住证明。证明书应阐明该住所并非非法建造或用于房屋。
(4)对于以铁路系统为住宅的房屋,北京铁路局房屋管理部门应签发居住证。该证明书应指明房屋的用途,而不是非法建筑,并应清楚地表明,铁路两边的房屋均非100米。在范围内。
(5)如果以国务院和市政府批准的未来科技城市和开发区(科技园区和保税区)的房屋为住所,公园管理委员会应当发出居住证明文件证明该文件应明确说明该住宅不是非法建筑和房屋使用。
4.如果将以下特殊财产用作住所(营业场所),则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如果将军事房地产用作住所(营业场所),则应提交其原件和《军事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副本。
(2)如果将武警部队的房地产用作住所(营业地点),则应提供武警部队基础设施营房部签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副本。后勤部;新的承租人应提交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基础设施营房部门签发的“武装警察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副本以及武装警察住房租赁管理部门的证明。
(3)如果将旅馆或饭店(旅馆)用作住所,则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旅馆或饭店(旅馆)的正式营业执照副本作为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
(4)住房提供者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具有出租住房业务项目的,其业务范围包括“租赁商业场所”,“租赁办公场所”和“租用商业设施”,企业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和产权证明副本作为居住使用证明。
(5)如果市商务局确认注册为社区便利餐厅的申请,则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将签发同意书,将该场所用作营业场所,并提供证明文件应注明居住地(营业地点)不是非法建筑。
(6)如果您申请从事报纸和杂志亭的运营,“商业居住证(营业场所)”上的“财产所有人证书”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盖章。提交给市或区/市市政委员会签发的备案证书副本,应清楚说明该住所(营业场所)不是非法建筑。
(7)在已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中建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签发居留证,并在营业执照上加盖公章。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应提交。
5.如果将一栋住宅中的房屋改作商业用房作为住宅(营业场所),则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文件具有以下要求:
(1)如果将住宅中的住宅改为商业用房,还应提交“居民(营业场所)登记表”和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所有者委员会签发的感兴趣的所有者同意将住宅改建为商品房的证明。
(2)如果将平房中的住宅改为经营性房屋,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改建为经营性房屋的证明。属于建筑工地的房屋应提交由乡镇政府签发的同意换成商品房的证明。
计划用于商业用途的住宅大楼底楼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Internet访问服务,生产和加工制造以及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及国家安全并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和影响。影响人们健康,污染环境并影响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6.根据建设部和其他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如果将境外机构或个人购置的房屋用作住宅。商业活动的住所(营业地点),外国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租赁等相关业务。但是,租用的房屋属于实施《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2006年7月11日)之前由外国机构或个人购买的房屋。如果租赁面积小于500平方米,则承租人持有“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明书复印件;租赁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立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对于租赁和其他业务,承租人持有“企业住所证明(营业地点)”,加盖物业管理营业执照的副本,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副本以及受托人委托的委托书的副本。海外代理或个人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租赁业务注册。如果
外国机构和个人出租他们购买的住房,则除了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关程序外,还应提交“住所(营业地点)登记表”和当地居民的“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同意将房屋改建为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