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职工的,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缴纳或者发给的住房公积金,作为企业的工资和工资,超过应纳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扣除税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符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可以扣除生育保险费和其他基本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
允许企业在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雇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个人认为,本法规侧重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如果公积金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超过标准,则必须增加。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也是如此。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财税[2006] ]第10号):“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政发〔2005〕5号)等规定,单位个人不得超过上一年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在12%的范围内,实际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从个人应税收入中扣除。单位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城市上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是工资的三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将其计入个人当期工资和工资性收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