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的收入必须在中国征税。
然后与您的新加坡总部合并以缴税。
合并时考虑税收协定的影响。
为了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调整两国之间的税收优惠分配,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缔结双边税收协定的有效途径。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双方必须做出相应的让步,以便双方居民都能享受优惠,而这种优惠仅适用于一方或双方的居民。但是,当前的跨国资本自由流动和新经济实体的跨国自由建立,使它有可能与税收协定网络相融合,从而为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税收筹划中的财务安排开辟了新领域。更为普遍的做法是,跨国纳税人试图通过第三国将投资从一个国家绕道到另一个国家,以便从不同国家适用的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中受益。
实际上,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的实践:第一类:直接传输公司。例如,K和L尚未缔结税收协定,但都与M国签订了双边互惠协议。K国中的A公司将向L国中的B公司支付股息。B公司在M国中形成C公司。甲方向C方支付股息,然后C方向B方支付股息。C公司是一家变速箱公司。它就像一个输送管道,使股息绕道M国,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第二类:垫脚石传输公司。遵循上述条件,但L与M之间没有税收协定,但M国规定C公司支付给其他国家/地区的投资收益可扣除为费用,预扣税按常规税率。此时,L国中的B公司在N国中建立了D公司,D国也与L国签订了税收协定(该国对所有公司都有优惠政策)。公司A向C派息,C向D派息,D向D派息给B。通过采取更加round回的策略,可以从公司B的投资中扣除公司C的收入,在国家N中扣除在M国支付的预扣税,并且D公司的收入可以享受优惠待遇。丁被称为垫脚石传动公司。
第三类:成立低权益外资控股公司。许多国家/地区之间的税收协定都有这样的规定:享受预提所得税优惠的必要条件是,外国投资者控制的支付股息的国内公司股权不得超过特定百分比。例如,德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公约将这一比例设定为25%。通过这种方式,非合同纳税人可以谨慎地设立外国低权益控股公司,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负担。如果我们的跨国公司在德国拥有全资子公司,则中德之间将有一项一般性税收协定,即“中德避免双重征税和逃税协定”。然后,这家跨国公司可以先在中国设立五个子公司,这表明它拥有德国子公司不到25%的股份,从而可以享受中德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
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都对资本薄弱的税收施加了限制。这件事情是由很多原因导致的。主要原因是防止避税活动和保护国家税收权利。
III。西方主要国家为应对资本稀薄和避税而采取的措施
(1)美国: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也称为固定债务/权益比率方法)是在税收中限制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安全港规则意味着在上海进行税前和税后扣除是安全且免税的,但在香港以外地区则是不安全且应税的。美国规定的固定比率为1.5:1。除了美国规定的固定比率标准外,美国还明确规定了贷款类型,计算贷款资本的时间以及适用的目标。安全港规则。
1.对各种类型的贷款采用不同的税收待遇。针对贷款类型的不同特征,美国对各种类型的贷款资本也有不同的规定:(1)一般投资贷款。也就是说,要求股东以贷款形式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包括在贷款资本中。(2)短期借款。由于不计息,在美国境内90天以内的股东应付款期的部分不包括在贷款资本中:在股东享有的90天以内的部分应在90天以内。(3)背对背贷款。也就是说,股东首先将钱存入银行,然后银行向公司提供贷款。美国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利息,并且贷款不包括在贷款总额中。(4)无关联第三方向股东提供的贷款。美国将此类贷款计为总贷款资本。(5)混合融资工具(HybridFinancing Instruments)。因为它具有贷款和股权投资的两个特征,并且仅支付利息,所以没有还款期限,可以转换为公司股份,损益分配,参与准备金和破产清算。贷款包括在贷款资本中。
2.贷款资本的纳税确认时间。不同类型的公司贷款有不同的期限和不同的贷款时间。贷款总是动态的。在计算债务金额时,美国使用年末方法计算年末的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总资本余额(权益余额和所有贷款余额的60%为标准。
3.贷款提供者的身份和安全港规则的目标。在计算债务/权益比率时,美国以公司的总债务为基础,而不考虑贷款提供者是否与公司有关。如果贷款提供者是公司股东,则美国规定,在计算贷款资本与权益的比率时,以单个股东为单位。即使某公司股东提供的贷款,即使公司贷款资本总额与总股本之比不超过安全港限额,如果资本与公司股本的比率超过安全港限额,则不能扣除超额利息。同时规定,稀疏资本化税制的适用对象是超过最低持股量的非居民股东,持股比例必须大于50%。
4.确定股本。作为计算安全港固定比率的分母,美国要求根据公司会计报表的账面价值确定股本,其中包括:法定股本(已认购),储备金,结转的未分配利润从上一年开始,还有储备。在计算时,要求股本的计算时间与上述贷款资本的计算时间必须一致。
(2)英国:正常交易规则
英国税法规定,国内公司获得贷款时,如果没有按照正常交易原则支付过多的利息,则不应扣除,这部分利息应视为股息并按比率为25%。判断双方是否为关联公司的标准是:(1)向英国公司提供贷款的公司占公司总贷款的75%以上; (2)英国公司持有非居民公司超过75%的股份,或双方由另一家非居民公司的75%以上的股份持有; (3)英国公司和外国关联公司还持有另一家英国公司超过75%的股份,但英国借款公司90%或更多的股权直接由英国公司拥有除了举行。
(3)日本:两个规则的结合
1.日本反资本化条款的内容。
鉴于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削弱避税的现象,日本政府特别立法。首先,适用反资本化条款的法人是境内外法人,在日本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内资法人(适用于从外国联属公司大量借款的法人) )。其次,就固定比率而言,日本的资本稀疏税安排使用两个主要指标体系来限制债务/权益比率:外国控股股东的债务/权益比率和固定公司债务/权益比率。
2.日本的反资本化条款的特征。
(1)采用固定利率模式。日本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采用固定利率法限制利息扣除的模式。外国投资创造了更加宽松和稳定的投资环境,可以满足日本经济发展的需要。
(2)关于防止资本稀薄的规定是完整而明确的。日本在制定防止资本稀疏的税收规定时,充分利用了后发优势,更好地吸收了其他国家的经验,税收安排相对完善。
(3)体现了税收中和的原则,并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税法中引入反资本化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通过调整资本结构来打击外资企业的避税行为,但资本稀释税条款的实施不应影响正常的公司融资。
对上述三个国家的资本稀疏立法进行综合分析,不难发现一些特征:(1)适用税法的关联公司通常基于权益,债务比率以及是否存在税项。特殊的关系。但是,那标准方面存在某些差异; (2)适用于税法的“债务对权益”比率(英国除外):(3)对于超出比率的债务,不允许在税前支付利息费用,应予以处理作为收入。
第四,在中国建立反资本化法律的想法
目前,中国在处理资本稀疏方面经验不足,也没有系统的反资本稀疏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仅对资本稀疏规定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比例尚未确定。面对国内外利用资本稀疏避税的企业所面临的挑战,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建立中国的反资本稀疏税制。
(1)选择固定比率法作为应对资本薄弱的基本方法
为了给国内外资本提供明确的投资环境,同时为了遵循WTO的透明度原则,中国应该选择固定比率方法。从国际惯例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国家也采用这种方法。
(2)制定适当的债务/权益比率,并调整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
负债/权益比率越低,且关联方的最低控制水平越高,资本稀疏规定越严格。严格的资本稀疏规定有利于抑制税前利息扣除和增加税收收入,但它们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例如,它可能会影响跨国公司对国内企业的投资热情,导致投资扭曲与短期收入增加不成比例,并损害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在发展过程中,中国需要引进大量外资。因此,在制定资本稀疏条例时,应采取宽松的政策。债务/权益比率应略高于发达国家,该比率设定为3:1至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