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您不转移未分配的利润,我认为它就不会被视为“股息”。这只是股东的贷款。
如果可以为您提供帮助,请单击以采用满意的答案,谢谢,您可以提出问题。
可能会通过其他应收款来支付个人费用或股东股息,以避免支付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法的要求)。
对方的资金通过其他应付款转入公司。对于另一家公司,则撤回注册资本。。。
根据其他应付款,以预付款为目的,目的是延迟支付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股东预收的其他应收款于年末入账
借款:应付股息--- xx个股东
贷款:其他应收款--- xx股东
进一步阅读:
(1)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日期:
借款:现金股利的利润分配-分配
贷款:应付股利法人股东A
贷款:应付股息-个人股东B
(2)实际分发日期
借款:应付利润法人股东A
贷款:银行存款
借款:应付利润-个人股东B
贷款:应付税费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的处理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2条(财税[2003] 12号)。 158),“关于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个人)(独资经营和合伙制除外)长期不偿还贷款的问题规定,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从投资公司借款(个体经营和合伙制除外),并且在纳税年度后将不归还。纳税年度结束。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以将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利,股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因此,最好的方法是让股东在年末偿还贷款,然后在次年年初再次使用,这意味着程序每年都会逆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