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确实有必要以现金全额支付,则应在开户银行审查后全额支付。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5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
(1)员工工资和津贴;
(2)个人劳动报酬;
(3)根据国家法规授予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国家规定的个人劳动保险,福利支出和其他支出;
(5)从个人那里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材料的价格;
(6)出差人员必须承担的差旅费用;
(7)零星支出低于结算起点;
(8)中国人民银行已确定需要以现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前款的结算起点为人民币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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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条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存入当天开户的银行。如果确实难以在同一天存款,则由存款银行确定存款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的现金可以从该单位存货的现金限额中支付,也可以从开户的银行提取。它不能直接从单位(即坐在银行)的现金收入中支付。因特殊情况需要现金存放的,应当事先通知开户行批准,开户行应当核实开户范围和限额。坐席单位应定期向开户银行报告坐席数量和使用情况;
(3)根据《实施细则》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开户单位应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并应明确标明用途。付现金;
(4)如果购买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市场迫在眉睫,紧急救援和救灾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开户单位应向开户行,单位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开户后,银行将以现金支付。
第十二条开立帐户的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现金帐户,并逐笔支付现金。账目应每日结算,且账目应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发给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家庭的贷款应通过转移支付。如果确实有必要使用现金在市场上购买物料,则开设帐户的银行可以在检查后以贷款额度内的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应通过银行兑换购买异地购买所需的货物。如果购买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需要携带现金,开户银行应根据实际需要支付现金。
尚未在开户银行开设帐户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家庭可以通过银行兑换处购买异地购买所需的商品。所有带有“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必须汇给银行以确保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合格的银行应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进行工资分配和存储业务。
第16条为了确保及时将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发送到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收款工作。不允许随意缩短收集时间。商业集中的大中城市和地区应建立非营业时间收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