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避税 个人工作室,明星避税 税法 论文

提问时间:2020-04-23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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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3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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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明星合理避税的方法

不要像范冰冰那样逃税或漏税。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节省税款的合理途径

个人所得税方向的论文

求一论文,关于合理避税的,包括现状、研究方向、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相关参考文献

论企业合理避税

税收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一大笔费用。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利润,而且与股东的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受制于经济利益。在最大化原则的推动下,通过合理的避税方式减轻税收负担,最大程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已成为当前企业的重中之重。

1.合理避税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使用税法允许的方法进行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的纳税人,并且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以下方式减轻和减轻了税负并避免了纳税义务:非暴力手段。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指导,纳税人通过优化税收计划的选择,精心安排自己的经济事务,以获得合法的税收效果,这称为合理避税,也称为“税收筹划”。实质是纳税人是合法的节税行为。

合理避税的特征是:1.合法性。合法性是合理避税的最大特征。这是一种合法,合理和合理的纳税行为,而不是利用税收漏洞和缺陷,不是非法逃税或逃税。

2.前进。指纳税人对运营和投资活动的事先计划,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纳税人的税收活动经常滞后。例如,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仅在产品售完后才支付;仅在收入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这为企业提前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在纳税人提前纳税之前就进行了合理的避税。

3.目的。这意味着合理避税的根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负担。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选择最佳的税收计划,即在多个税收计划中税负最低的税收计划;另一种是选择税收计划。另一种是延迟纳税时间,即从总纳税额相同的计划中选择纳税时间是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最晚时间。

4.全面性。由于各种税种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减少某个税种的税基也将增加其他税种的税基。如果未支付某个税期,则可能在另一个或几个税期中多付了税款。因此,必须全面考虑合理的避税措施,不仅要着眼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而且要着眼于总体税收负担的​​权重。

第二,企业合理避税的基本方法

1。转让定价避税法。指在经济活动中参与经济活动的各方,为了在产品交换或购买和销售过程中分享利润或转移利润,不是基于市场买卖价格,而是基于产品的转让他们之间的收入。在这种类型的转让中,产品的转让定价是基于双方的意愿,为了达到避税目的,可以高于或低于正常市场交易价格。在这种方法下,由于对具有相同利润额的不同所有者适用不同的税率,因此通过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转移和利润转移来达到避税目的。

2。成本计算方法避免税费。指成本费用项目和预算的组合,以实现企业实现减税或免税避税方法的最佳计划。固定收入后,尽可能增加自付额。也就是说,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充分抵扣企业产生的可抵扣项目,必然减少应交所得税金额,达到了避税目的。

4。资产租赁避税法。租赁是一种经济行为,出租人在收取租金的条件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出租给承租人。租赁的类型很多,但主要有两种: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租。从企业避税计划的角度来看,租赁是减轻税收负担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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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法体系的宏观检验

摘要]在中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

制度,并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公共财政与政治法制建设的要求相比,不仅现行税法存在许多问题,而且还没有建立完整的税法体系。鉴于此,请尝试

迫切需要完善我们现行的税法,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税法体系。这不仅仅是建立社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金融体系的需求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也是必不可少的

是的。

[关键词]税法体系;立法权;基本税法;实体法;程序法

中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各种税收法律法规为组成部分的多层次税收法律。

系统在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中国,尚未建立完整的税法体系,目前的税收

方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不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财政的建设和法治不相容,而且

这也与保护公民财产权以及国家机关的分离和制衡相抵触的宪法思想背道而驰。因此,完善中国税法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紧急和必要。

1.中国税法体系的现状

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不同法律部门对所有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和组合而形成的系统有机体系

统一的联系方式。[1]它应包括一个国家的所有现行法律,不应省略,否则它将不是一个完整的系统。

法律系统的内部组成部分是法律部门,它具有系统的特征。它需要完整的法律类别,严格的结构和内部协调。所有方法

法务部门必须遵守宪法并与之保持一致,并且每个法务部门还必须由基本法以及一系列法规和实施规则组成

完成的结构。鉴于与法律制度定义的一致性,税法制度应表示为: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一个国家不

一个统一的整体,由相同的税法和法规组成,并与各个部分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多层次,多税种,多环节的税法体系。但是由于我们的经济

由于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以及税收立法的滞后,当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仍然无法适应经济发展

的某些问题尚未达到建立完善和科学的税法体系的目标。

首先,作为税收立法基础的宪法规定过于简单,无法为中国的基本税收立法提供直接的宪法基础。现在

宪法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这项规定只是宪法对公民的基本含义

商业法规之一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也没有规定纳税人应依法征税,这似乎是不合适的。

第二,税法原则体系尚未建立。在现代国家中,税收活动必须遵循的所有一般原则应为法律形式

可以肯定的是,缺乏税法的基本原理将全面影响税法体系的建设。

再次,税收立法授权系统是不合理的。中国现行涉及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立法法》和《税收法》。《

收款和管理法》,但由于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和协调性。由此引起的突出问题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关在行使税收立法权方面拥有很大的酌处权。

第四,税法体系的内容不完整,缺少相关的法律规范。

的目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宪法,基本税法率的指导下建立并行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税法体系。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秩序,基本税法主要是关于税收实体法和关于税法基本问题的税收程序。

秩序法具有一般指导的规定。中国仍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税收制度必然要跟随经济体制改革

不断变化。一方面,基本税法的制定可以为税制改革的实践提出最基本的法律指导,使其遵循既定的普遍性。

全世界应用的原则进展顺利;另一方面,即使实际经济生活发生了变化,也仅需要制定,修改和废除税收实体法,而

仍然可以保证税法和基本税法的稳定性。(2)以营业税法和所得税法为主体,建立复合实体税

法律制度。复合税制是与单一税制相反的征税模型。它是对应税对象进行多税种和多层次征税的系统。复合税

系统不仅在不同的税收对象上包含不同的税收,而且在同一层次的税收对象上包括多种类型的税收。选择主要税种

选择不仅应基于实际经济情况,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程度的进步。营业税是中国最大的,因为其广泛的税收收集和稳定的税收来源

税。随着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所得税的地位将逐步增强,并逐渐上升到最大。

税种。因此,税收立法应将所得税作为主要税收法律之一。[3](3)完善中国的多层次,设备齐全的税法体系,以完善

的有效性水平和税法在整个税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进一步确保了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我的国家目前

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要内容,以税收法律为补充。这种方法有许多缺点。有鉴于此,中国税收立法的最终目标是

一种基于税法并辅以税收行政法规的税法体系,以确保税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2)税收构成并确立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构成。税收的构成意味着与税收有关的基本事项已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根据公立学校

的观点,即税收的基本规则,即在宪政或宪政宪法阶段,与税收制度有关的最基本问题是预先预见的

决定和公告。[4]税收涉及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必须受到宪法的约束。世界各地的宪法都有税在某些国家,税收条款甚至是宪法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其中,许多国家已经在宪法中规定了税收

法定原则。

在中国,税收与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利和自由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密,但《宪法》仅在基本公民义务部分中作了规定

,因此,必须强调的是,未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任何机关均无权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免费收取金钱,更不用说

必须被迫收集。具体来说:(1)征税权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一般税法; (三)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4)地方税法

机关的税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实施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严格监管税收授权立法。税收授权立法是指立法机关将自己的税收立法权授予另一方

由负责税收立法的机构开展的税收立法活动。[12]中国目前有一个国家行政机制

关于侵害税收立法机关立法权的问题。根据税收法制,应在税收立法中执行法律保留原则

立法机关为立法机关。要执行税收立法,行政机关必须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授权,并严格遵守授权立法

的限制。

(4)制定基本税法

基本税法是税收领域的宪法。

目标是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基本税法。它是国家税法体系的主体,在其他国家税法中起着重要作用

领头人。《基本税法》确定并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基本税收制度,并共同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制度和制度。

系统。《基本税法》具有统一性和稳定性,有利于税收征管过程中法律原则的实施。同时避免每种税收类型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特殊程序和解释规则。《基本税法》的制定有利于结束税收法律体系的混乱和内容

矛盾为建立科学而完善的税法体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因此,在中国实施《基本税法》的立法时,我们可以考虑将其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一般规定”。基本税法的主要规定

的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税收的定义;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税收制度。第二章“税收管理系统”。主要规定

在中国已经征收和即将征收的税种,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划分原则;

等待。第三章“税收管辖权”。主要规定了我国的税收管辖权和建立税收管辖权的原则来解决国际税收管辖权

权力冲突和区域间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的原则,方法和方法。第四章“税收管理”。税务机关的主要规定

税务机关的状态,权限和职责,组织和管理系统。第五章“纳税人”。主要规定纳税人的资格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纳税人的保护。第六章“税收的收集与管理”。在这里,只需概述税收征管的基础

对于此内容,特定规则适用于《税收征管法》。第七章“税收监督”。主要规定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付款

监督检查;有关机构的设立,权限,职责和监督程序。第八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承认税收法律责任

的基本原则和税收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第九章“附则”。主要解释一些基本术语;规定税基

本法律的适用范围。

(5)完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提高税收立法水平

1.完善税收实体法。税收实体法是税法的基本组成部分,而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主要是建立在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适时添加一些新税种,逐步完成每种税种的立法程序,并完善每个实体的税法

法律层面,维持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1)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实体税法。一是完善增值税法律。增值税

是中国目前的主要税种,具有税收来源广泛和税额大的特点,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

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未扣除固定资产购买中包含的进项税额,从而产生了双重征税,必然会产生不公平的税收负担;

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中固定资产的比例通常高于其他产业,这势必会增加这些产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

这些行业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将基于生产的增值税逐步转换为基于消费的增值税。实施消费者增值税意味着

可以从此期间的发票中完全扣除在此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所缴纳的税款,从而完全消除了生产型增值税的双重征税

的缺点。[13]当然,这将对财政收入产生重大影响,需要谨慎而逐步的进步。第二,完善个人所得税法。经济

是一个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越大,这就是为了实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发展。

不可避免的经济和社会政策。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政策目标也将发生变化。

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地位也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如果个人所得税仍被用作地方税,那么国家财政预算可能会很困难

负。另外,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为主要纳税人,这完全是从个人收入的角度设计的,没有考虑到整个家庭

支出。在我国,目前有相当数量的失业者。这种不考虑整个家庭收入的方法符合税法的社会政策原则

相反。因此,建议:首先,将个人所得税从地方税改为中央税或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第二,从个人变更主要纳税人

改为家庭。另外,对于消费税,要适当调整税率,扩大征税范围。对于营业税,设置的税项太粗而太笼统

减少和豁免需要不断完善和完善;对于关税,有必要加强国民待遇和公平税收负担,优化关税结构。[14]提高电流

财产税法,资源税和其他与资源有关的税率应提高;制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直接

这是极为重要的税法,尽管国务院有法规来为迫切需要做准备,但从长远来看,它应该采取法律的形式。(2)及时制定

一些新的税法。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有必要根据新的国情适时开征一些新税种。最紧急的是

障碍税,环境保护税和遗产税。

2.完善税收程序法。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税收管理和税收方面形成了一系列方面。

列是一个相对完整的系统,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果没有税收管辖权的规定,那么不同地区之间的管辖权就不会有争议

有规定的法律解决方案;在核查,调整,减税,免税方面,仍然缺乏必要的规范程序。

自由裁量权太大;缺乏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撤销税等权利的具体程序,因此有待进一步完善。[15]中

在税收减免法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税收纠纷的双重前提,即按照《税收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纳税(或

提供担保),然后再进行重新考虑,进行诉讼。在双重前提下,税务机关很容易导致纳税人权利受到侵犯;这样的两倍

重新定位它也是不经济的,这增加了纳税人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成本,并且不利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

如果纳税人没有钱或没有足够的钱来支付所有有争议的税款,那么他不仅没有资格进行税务行政复议,而且还可以彻底

已失去提起税收诉讼的权利,因此应将其取消。关于税收代理法,中国于1994年发布了“税收代理临时办公室”。

法建立了税收代理系统。税务代理对于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和减轻税务机关的负担非常重要。

由于我们的税务代理机构起步较晚,因此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更为突出的是税收代理作为代理的问题。必须指定税务代理

是具有独立身份的服务社会中介组织。此外,有关税务代理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