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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于2012年4月24日发布的正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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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国家的反腐败合作受多项国际条约规范
像机会主义驱动的许多领域的国际合作一样,反腐败合作也面临着各种博弈论难题,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可能不会按照最有利于整体利益的规则行事,但会利用他们的直接利益。行动。为了避免这一问题并确保国际反腐败合作的预期成果,一方面,合作伙伴国家需要在反腐败方面具有强大的政治意愿和坚定的政治意愿,另一方面,它们需要实施全面而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和机制,以执行这种政治意愿和政治意愿。腐败是一种公害,已经是所有欧盟国家的共识。目前,欧盟成员国的反腐败合作主要是在以下国际法律框架下开展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7年制定的《打击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官员公约》,以及欧洲委员会于1999年制定的《反腐败法》刑法公约,联合国于2003年制定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欧洲联盟于2003年制定的《关于私营部门反腐败的框架决定》以及关于欧洲联盟刑事司法的一系列决定合作框架(在这些决定中明确将腐败罪列为合作)字段)等在制定这些国际公约的过程中,各国表现出了明显的反腐败政治意愿。例如,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刑法公约》的前言强调:“腐败威胁到法治,民主和人权,并损害善治,公正和社会正义。,扭曲竞争,阻碍经济发展,威胁民主制度的稳定和社会的道德基础。 ”2010年,欧洲理事会发布了“斯德哥尔摩计划”。欧盟领导人表示,欧盟成员国将继续加强反腐败合作,并明确了合作领域和具体计划。欧盟成员国也非常重视反腐败工作,例如2014年英国政府2014年制定了详细的反腐败计划。
反腐败国际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促进所有国家实体法律规则的统一。这些法律定义了法律术语和概念,例如贿赂,贿赂,对外国官员的贿赂,洗钱,会计犯罪,利用影响力行贿,私营部门的腐败,企业责任,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并要求各国将其作为国内法,为国家间合作奠定实体法的基础。还值得一提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关于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官员的公约》和欧洲委员会的《反腐败刑法公约》对欧盟国家的约束力大于联合国。许多规定是非强制性的,选择性的,涉及许多国家,但在执行方面也面临困难,因此仍然需要存在区域性反腐败公约和规则。
第二是促进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这些法律对国家之间的司法互助,建立“起诉或引渡”规则,公约执行监督和争端解决机制有具体规定。应该强调的是,近年来欧洲联盟在刑事司法合作领域颁布了一系列法规。从跨境调查,证据收集,逮捕和追回犯罪收益到执行判决,都有相当先进的规定。因此,跨国合作对欧盟国家而言,其反腐败国际合作已经突破并超越了这些早期公约所确立的规则。当然,“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这些公约仍然是欧盟国家之间反腐败合作的重要基石。例如,欧盟还整体上加入了欧洲委员会的《反腐败刑法公约》。
▊▊反腐败评估机制在促进反腐败合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腐败可能存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因此反腐败是一项全面的社会治理工作,可以准确地评估社会腐败的状况和反腐败措施的有效性,为进一步预防和打击腐败提供指导。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做出决定的重要方式。当前,在欧盟中,有多种评估机制承担着这样的角色。为了监督《打击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官员的公约》和《反腐败刑法公约》的实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洲委员会在国际商业中设立了反贿赂工作组。交易和反腐败国家工作组。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跟踪和监督《公约》的执行。监督的重要方法之一是要求成员国定期提交实施报告。工作组进行评估,得出结论并提出改进建议。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后续评价已进入第三阶段。以德国为例,2013年,德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贿赂工作组提交了一份执行报告,评估了德国上一阶段建议的执行情况,指出了不足之处,并进一步提出了建议。建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贿赂工作组还将发表一份分析报告,以评估国际商业交易领域的腐败状况和反腐败工作。例如,2014年1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海外贿赂报告”。自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各项反腐败公约生效以来,有427起跨国腐败案件支持的数据进行了分析。欧盟委员会反腐败国家工作组也遵循类似的工作机制,并进行了多轮后续评估。
为了实施“斯德哥尔摩计划”,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向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和欧洲经济及社会委员会提交了在欧盟进行的反腐败工作,提议建立“欧盟反腐败报告”系统。欧盟委员会在简报中认为,腐败每年给欧盟国家造成至少1200亿欧元的损失,而且各国的反腐败工作需要继续加强。欧盟反腐败报告系统实际上是一种指令系统,通过它可以反映出欧盟国家的腐败状况,反腐败的有效性和不足之处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而监控和促进各国的反腐败工作。该报告每两年出版一次。2014年,欧盟委员会发布了第一份欧盟反腐败报告,该报告实际上借鉴并吸收了腐败评估机制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盟委员会的一些具体数据,其内容非常详尽。该报告首先发表了欧洲民意测验机构对欧洲公民中腐败现象的看法的调查结果。例如,根据调查,很少期望来自丹麦,芬兰,卢森堡和瑞典的受访者通过贿赂实现某些目标。在英国,预计1115人中只有5人会行贿,这在欧洲国家中是最低的。但是,受访者普遍认为,腐败现象在该国广泛存在(它本身可能还没有经历过腐败),而且这一比例平均高达74%。从贿赂经验来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和波兰的贿赂经验最多,分别达到13%,14%和15%。平均有26%的受访者认为贿赂会影响他们的生活,而67%的受访者则认为政治选举资金不透明,需要监管。该报告还从政治层面,控制机制以及预防,惩罚,风险领域等方面介绍了欧盟国家的反腐败总体情况,重点分析了政治选举中的腐败,公有财产披露,利益冲突等问题。规避机制,反腐败机构诸如运营效率,轻微腐败,本地腐败,海外贿赂等问题。该报告关注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问题,这反映出欧盟将政府采购腐败视为成员国所面临的最严重的腐败领域。最后,报告对每个成员国的反腐败现状进行了一般性分析,指出了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例如,欧盟建议英国加强反腐败工作。军事行业的腐败和银行责任监督。这是意大利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建议意大利加强国家反腐败局等的建设。
实际上,反腐败报告和评估机制在促进国家间反腐败合作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纵向审查,纵向监督,国际组织和双边审查的全面协调,多边监督和平行政府之间的压力。综合起来,它将敦促各国遵守规则并进行改革以实现共同目标。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反复重申反腐败的政治意愿并继续跟进反腐败措施的实施,反腐败国际合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的道路。
▊▊欧盟反腐败合作的实施最终是通过法治机制实现的
法治不仅是国内治理的最佳方式,而且是国际治理的重要方式。欧盟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已基本“非政治化”,走上了“法治”之路,开创了国家司法合作的新局面。反腐败合作应最终建立在法治机制上。此外,非常重要的是,通过法治,可以通过理性和和平的司法渠道充分证明,辩论和解决任何争端。例如,当一个国家的腐败嫌疑人逃离时,应该有明确,有效和可操作的规则来追捕他,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误,资源消耗,甚至是外交和政治纠纷。
在欧盟一级,有几个组织和部门致力于促进欧盟在反腐败方面的司法合作。除了正在筹备中的一般司法合作组织(例如欧洲司法组织,欧洲司法网络,欧洲警察局和欧洲检察官办公室)外,还设有专门组织,例如欧洲反腐败伙伴关系和欧盟反腐败组织。腐败网络。这些机构在协调,沟通和组织中起着更多的作用。他们通过召开会议,制定标准,发布操作手册和提供司法培训,促进反腐败方面的国际合作。例如,欧洲反腐败伙伴关系和欧洲联盟反腐败联络网于2012年联合发布了《反腐败机构标准手册》,为成员国的反腐败机构建设提供了标准化建议。以人为本,确保透明度和保密性,加强资源保护,加强人员招募和职业培训,加强机构间和跨境合作,并坚持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综合方针。根据欧洲司法组织2014年年度报告,腐败犯罪已成为欧盟司法合作的重点和优先领域。欧洲司法组织分别于2012年和2013年参与成员国之间的跨国反腐败司法合作案件的协调和处理2014年,这一数字为55,数据显示逐年上升趋势。在这些司法合作请求中,主要请求国包括西班牙,希腊,克罗地亚,意大利和拉脱维亚,而主要请求国则集中在联合王国,奥地利,德国和荷兰。
下面,作者以Ilya诉雅典上诉法院为例,说明了欧盟反腐败合作的合法性。Ilya最初是雅典初审法院的法官,由于行为不检于2005年7月被解雇。被解雇前几天,她离开希腊前往英国,并以假身份在英国定居。希腊检察官对Ilya进行了调查和指控(包括腐败,滥用职权,洗钱,欺诈等),并且在他们缺席的情况下还对一些轻罪(定罪和隐瞒逃避)定罪。希腊检察官向英国检察官发布了5份欧洲统一逮捕令,要求英国司法当局逮捕并将其移交给伊利亚。英国检察官执行了相关逮捕令,并于2011年5月逮捕了Ilya。英国检察官将此案移交给威斯敏斯特地方法院进行审判。初审法官驳回了伊利亚的辩护,并批准了引渡决定。伊利亚拒绝接受该裁决,并向英国高等法院行政院上诉。上诉法院驳回了所有Ilya的上诉,并维持了引渡决定。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检察官代表希腊检察官出庭支持逮捕令的要求,Ilya聘请了律师并提出了多项辩护。该案的主要论点如下:逮捕令中的“疏忽罪”和“隐瞒逃避罪”是否可以引渡?是否确立了逮捕令中涉及的腐败重罪;如果伊里亚被引渡返回中国是否将受到公平审判和公平待遇等。案件的审判涉及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以及对请求国人权状况的评估。从判决和结果的角度来看,英国司法当局对希腊的司法裁决表现出最大程度的认可和信任。由于腐败犯罪是司法合作规则明确规定的合作领域,例如《执行欧洲统一逮捕令的框架决定及其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转移程序》,因此不受双重犯罪原则审查,因此英国伊利亚不会怀疑司法机构证明腐败在英国法律中是否实际上是犯罪。换句话说,英国检察官无需证明请求国提交的证据可以排除合理怀疑,以证明嫌疑犯构成犯罪。相反,在“渎职”罪行上,由于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请求国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嫌疑犯在英国法律中也构成犯罪,因此该标准证明是不同的。简而言之,可以通过法治妥善解决各种争端。
欧盟国家的反腐败合作表明,反腐败作为一项重要而敏感的国际治理工作,需要坚定的政治意愿,充分的政治互信,完善的国际规则和健全的执行机制。无论如何,最终都必须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反腐败合作机制。当然,反腐败司法合作也对各国之间法律法规的融合,各国人权和司法状况的改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意味着合作必须基于某个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