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社会公益组织捐赠的个人,其应纳税额的税额不得超过应纳税额的30%,超过30%的个人不得税前扣除。
1.答案是正确的。对地震灾区的捐款和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这是税法明确规定的。
2.税法中对公益捐赠的30%扣除意味着,除全额扣除外,一般捐赠支出可以是税前的,且不超过应税收入的30%的上限根据实际扣除额,即捐赠超过30%,只能扣除30%,不超过30%,则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全部扣除额必须由税法规定,且不受30%上限的限制。
3.如果您捐出所有钱,您也可能要缴税。如果不是全部扣除,则只能扣除30%,其余的70%需纳税,也就是说,捐赠时必须纳税。这在税法上是不合理的,主要是防止避税。
4.可以累计扣除多次相同收入的捐款,但是通常必须在申报税收之前实际捐款,以及在捐款之前如何退税,没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00号令)第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2款所指的个人税法应将其收入用于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是指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重大自然灾害和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60号)第8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接受捐赠时,应当使用财政部或者直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捐赠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应当发行捐赠的票据。新成立的基金会申请捐赠的税前扣除后,原基金的捐赠人可以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