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电子商务企业避税方案,跨国电子商务下国际避税问题研究

提问时间:2020-04-23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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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3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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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和税收问题各有哪些

电子商务面临的法律和税收问题如下:

1.投资内部技术更新,改善企业的自动化和信息化;特别是,对进行Btob电子商务建设的公司将给予税收优惠,例如投资抵免

2.对于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服务行业,应提供优惠的供应政策,例如减免营业税;

3.鼓励企业使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产品销售或服务(例如提高出口退税率)并提高国际经济竞争力。

请大家谈谈跨国公司是如何避税的。

1.就税率而言,有些同类税种的国家实行比例税,有些实行累进税。累进税可以分为超额累进和全额累进。而且免税额,累进额和税率都不同。这不可避免地导致税收负担的​​差异,同时为避税者提供了避税的客观条件。

3.征税的程度和方法因国家而异。例如,大多数国家同时使用公司所得税,财产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而中国基本上不征收财产税和资本利得税。甚至具有相同名称的税种也具有不同的内涵和扩展名。

5.各国采用不同的方式避免双重征税,为国际避税创造了机会。各国为避免双重征税而采取的方法主要有信贷法,扣除法和免税法。通过全面的免税法,很容易为国际避税创造机会。全面信用额度方法的使用还导致了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

II。国际避税的方式方法

1.使用转让定价方法避免税收

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在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中采用低于或高于正常市场交易价的行为,以获得企业集团的整体最佳利益。跨国公司为避免国际避税所采用的最常用方法是使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转移定价来转移收入和支出。跨国公司通常使用这种方法在税收负担高的国家/地区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了集团的整体税收负担,并提高了跨国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定价转移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种是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件的价格来影响产品的成本。

第二是通过购买和租赁关联公司的固定资产来影响其产品的成本。

第三,通过转让无形资产(例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和控制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它会影响关联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第四是通过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成本,保险费,贷款利息费用,管理费用等,在关联公司之间转移利润。

经济全球化已使转让定价的使用更加普遍和隐蔽,这给该国的税收管辖权带来了挑战。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以避税

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吸引国际投资和先进技术,我们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来吸引跨境投资。所谓滥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通过使用低税收负担的​​投资形式和收益项目,最大程度地避免税收负担的​​目的。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近年来,许多外国公司在中国滥用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中国税法规定,经营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之年开始就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折扣。由于规定的减少期从利润年度开始,一些外商竭尽全力推迟利润年度的到来,使企业长期处于免税状态。或当减税期临近期末时,请尝试将一部分与原始企业分开,成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寻求新的特许经营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中国较低的外国税率下,出现了所谓的“反避税”现象。反向避税意味着跨国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来规避投资所在国相对较轻的税收负担,并为获得利润在居住国支付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表面上看,纳税人负担沉重的税款似乎是不合理的,但真正的原因是跨国公司的决策层是为了垄断其税后利润。尽管税收负担以这种方式增加了,但避免了与投资国分享利润。

3.使用资本稀疏来避免税收

资本弱化的表现通常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公司成立时资本投入不足,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资本投入。二是公司成立后,公司的资本金大幅减少。跨国公司撤资而不是富集资本。跨国纳税人经常将资本稀疏的第二个方面用于国际避税。

4.使用电子商务避免税收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探讨

电子商务是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全新的交易方式。它发展迅速,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它的出现将改变现有的业务形式,流通体系和营销方式。,它将成为21世纪最有潜力和最活跃的交易方式,但同时也挑战了我国现有的税收和征收模型系统。如何面对这一挑战并提前计划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问题。本文打算对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1.电子商务引起的税收问题

1.重新定义常设机构的概念。在当前的国际税收中,“经合组织模式”和“联合国模式”使用“常设机构”的概念。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国家领土内进行全部或部分业务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公室,工厂,经营场所等。根据国际惯例,只有在某个国家设有常设机构并获得该常设机构的收入的企业才能被视为从该国获得了收入,因此该国将对其征税。但是,电子商务完全建立在虚拟市场上,完全打破了空间的界限,使传统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限更加模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由原始的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商和其他有形的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务服务并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外观。他们只需要使用预先批准的软件来加载服务器。满足付款等先决条件后,就可以将服务器中的数字商品下载到任何地方,这与签署销售协议完全不同。因此,电子商务不依赖于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互联网上的电子邮件地址与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之间也没有必然的联系,并且机构的位置不能仅凭其来判断。信息。因此,不清楚的常设机构概念已成为税收的障碍,需要重新定义。

2.确认税收管辖权。国际税收管辖权可以分为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区域税收管辖权。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国外跨国经营活动,可以获取大量的投资收入和营业收入。因此,发达国家将重点放在维持居民自己的税收管辖权上。作为发展中国家,他们更愿意保护自己区域税收管辖权。但是,无论实施哪种管辖,都必须遵守地区税收管辖的优先原则。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跨境营业收入的征税不仅限于国际税收管辖范围的划分,还更多地归因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蔽和电子支付方式。在判断交易场所的使用地点,提供服务和产品方面存在困难的问题上,地区税收管辖权已失去应有的利益。因此,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已成为电子商务背景下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问题。

3.征费对象性质不明确的问题。当前的税制基于有形交易,并针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规定了不同的税种和税基。互联网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服务之间的界限,将以有形商品形式提供的商品转变为数字商品。企业可以通过任何站点向用户发布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以及各种软件产品。用户只需要通过相关密码打开产品或从网页下载产品,也可以复制它。例如,如果您出售一本书,而介质是纸,那么如果将这本书制成CD,其物理形式将发生变化。在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方面,很明显,书籍很容易收税,而光盘销售则更难收税。

4.税收和监管问题。根据目前的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基于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交易记录和文件。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相应的税务检查和监督,但是电子商务交易需要接受传统的税收征收管理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收入难以定义。过去,税收是基于发票,账簿和会计凭证。纳税人的税款是通过发票,账簿和会计凭证计算的。在电子商务过程中,交易双方在网络上填写了电子数据。但是,可以很容易地修改这些电子数据,而不会留下任何痕迹或线索。这使得难以确定收入,这使得税收收集和管理变得困难,从而导致大量税收损失。其次,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兴起,一种非会计电子货币可以在纳税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人的支付业务。无纸交易没有有形的载体,因此没有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加上计算机加密技术的飞速发展,纳税人可以使用超级密码来隐藏相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索信息变得更加困难,导致税收严重损失。

5.国际避税问题。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们进行的业务活动现在更多地依靠软件和机器来完成业务活动,从而进一步增强了业务流动性,企业或公司可以免税使用。国家或低税国家的站点很容易避免税收。同时,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容易在其中进行转移定价。甚至任何在Internet上进行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家或低税国家中建立站点,并使用该站点与其他国家的公司进行业务活动。出现在仓库和分配中。这表明国际避税问题也是电子商务面临的严重问题。

第二,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中国的电子商务系统环境尚未完善,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必须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1.尽快建立适合电子商务的收款管理方法。世界各国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并迅速采取行动。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同意免征电子商务关税,但也认为当商品的定义不稳定时决定决定免征关税是不适当的,而同时通过互联网作为劳务销售征税;欧洲贸易委员会提出了建立基于监管支付制度的税收征管制度的想法;日本规定,软件和信息通常不受关税的约束,但是用户可以在国外下载软件和游戏还有义务缴纳消费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税务机关已规定,应针对电子商务中的软件供应征收预提税。根据各国的经验和中国的国情,我们可以考虑强制性的税收链接,海关链接以及银行与网络服务器的连接,以确保实时有效地监控电子商务,确保税收收集和管理以及打击税收通过租用在线交易进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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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尽快建立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并完善现行税法。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律框架。在中国,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首先,必须制定电子交易法规,为电子商务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其次,必须制定电子货币法律,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第三,必须协调与国际金融和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以防止发达国家依靠经济和技术优势来制定不平等条约。此外,有必要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法,并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规定。

3.坚持税收中立和效率原则相结合,并适当地为电子商务提供优惠税收政策。税收中立原则要求有形和电子交易应遵循中立原则,并平等对待经济上相似的交易收入。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交接应尽可能方便,经济,尽可能避免额外负担,促进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并制定优惠税率来指导企业经营。在法律上不影响纳税人的贸易选择但是,要求在线企业必须分别对通过Internet提供的服务,劳动力服务和产品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它们将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4.积极参加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电子商务是一项全球性的经济和贸易活动,它带来的税收问题是国际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与磋商以解决这些问题。电子商务是一种网络化的开放贸易方法。税收系统必须与外国税务机关交换税收信息并协调监督,对纳税人的国内和海外信息有深入的了解,并应从世界各地充分收集有关信息和情报。与世界各国(尤其是在避税天堂建立的国家)的纳税人分布地点保持同步,以防止逃税和避税。

6.开发电子税收软件以实现税收信息化。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将成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必须大力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的科研投入,尽快建立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平台,加快电子税收管理流程,提高税收管理能力和效率,完善电子税收制度,并提供电子商务税收技术保证。该电子税收管理技术平台应具有非常强大的功能和简单的操作。它可以根据每次交易中的交易类型和金额自动计算统计信息,计算税款并自动交付和存储它们,从而完成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税款。工作。

7.在“互联网时代”培养复合型高级税务管理人才。现代竞争是对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靠计算机网络来增加对现代技术的投资。有必要培养懂计算机,精通外语和税务专业知识的高素质人才,使税收行业进入``网络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