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旦某种行为安排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是人为计划的一项或一系列的行为交易;第二,企业必须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安排所得。第三,企业以税收优惠为一项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可以得出结论,该安排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构成了避税事实。显然,国家税务总局在解释合理的商业目的时吸收并反映了外国一般反避税规定中包含的主要税法原则,例如:德国的实质性税收原则,德国的拉姆西原则。英国和美国的虚假交易规则。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没有合理经营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所得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它以一种合理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的经营目的不合理,是指减免,延迟纳税。主要目的。提示:“没有合理业务目的的安排”现在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有一个这样的安排,是指人为计划的一项或一系列动作交易;其次,企业必须从这种安排中获得“税收优惠”是指减少企业的应税所得或所得;第三是企业将获得税收优惠作为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如果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则可以得出该安排已构成避税。“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