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
合同法是基本法,保险法是普通法。其中的术语解释需要遵守基本法。
“避税和避债”的要求非常严格,并不意味着所有保险公司都避税避债。我不喜欢保险业一直在“避税避债”这一事实。即使我也是保险代理人,它只会误导客户。。。
相关法律规定:
1.《合同法》第73条:如果债务人疏忽行使其应有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代偿债务人的债权。本身的权利,但除非债权是债务人专有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保险法》第2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的补偿或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费的权利。
3.《合同法解释》第12条:《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债权由债务人专有,是指由支持关系引起的关系,即支持关系,支持关系和继承关系要求付款的权利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退休金,退休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要求和其他权利。简介:人寿保险不在债务追回范围之内,帐户资金也不会因债务纠纷而麻烦。
4.《遗产税法》第5条:征收的遗产税总额不包括:(4)继承人为人寿保险投保的保险金。
5.《继承法》规定:保险资金的受益人可以专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