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反映了审慎性,无法确认更多资产。因此,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有必要预测将来会返还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2001年的年亏损额为500万元。对于300万元,只有300千元之前的损失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才能被确认。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8号》,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此方法从资产负债表开始,并根据会计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出的资产和负债。该准则规定了根据税法确定的账面价值和确定的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额,即暂时性差异,确认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并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此基础上确定各会计期间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示例:由于政策原因,甲公司在2006年遭受了经营亏损。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万元。根据税法,该亏损可用于抵销以下五个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预计,未来5年将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弥补经营亏损。假设2007年及以后各纳税年度的会计利润均为1000万元,无其他税收调整。每年营业亏损的会计处理和税收调整如下:
1、2006年发生亏损时,假定会计利润为-40百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00万元
应付所得税:0百万{递延所得税资产:4000万元×25%= 1000(万元)
递延所得税:(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 0-(1000万元-0)= -1000元)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0+(-10百万人民币)= -1000(10,000人民币)
净利润:-40百万元-(-10百万元)= -3000(1000万元)
帐户处理如下:
2. 2007年转回可抵扣亏损时,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1000万元= 0(万元)
应付所得税:0百万
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100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1000万元×25%= 250(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750万元
递延所得税:0-(75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 250(10,000元人民币)
所得税费用:0 + 250万元= 250(万元)
净利润:1000万元至250万元= 750(万元)
2008年至2010年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与2007年相同,“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至2010年的余额为0。
2007年至2010年的累计净利润为:750万元×4 + 1000万元×(1-25%)= 3750万元
3,假设甲公司2007年的会计利润为5,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000万元至4,000万元= 1000(万元){应付}所得税:1000万元×25%= 2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4000万元×25%= 1000(万元)
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零
递延所得税:0-(0-10百万元人民币)= 1000(万元){所得税}:250万元+ 1000万元= 1250(万元)
净利润:5,000万元至1,250万元= 3750(1,000万元)
4.假设A公司在2008年亏损。在2008年12月31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了审查,发现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使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这些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使得无法充分实现与递延所得税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于预计未实现部分,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当期所得税费用。
至2008年底,递延所得税资产帐户余额为750万元(1000万元至250万元)
5.假设A公司2008年亏损500万元,2009年亏损1000万元。但是,2009年12月31日,企业根据新的环境和情况,认为可以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以后期间使用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使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含的经济利益能够被实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应相应恢复。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50万元。
企业在2008年和2009年的亏损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375万元(1500万元×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