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二手车业务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该公告指出,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已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获得批准》有关规定,购买二手车时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二手车登记以及买卖过程中以购买方名义进行的二手车转让登记,属于《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应按照现行法规征收[
将公司的汽车转让给个人名字需要缴税。
公司的汽车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如果将其更改为个人名称,则表示固定资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固定资产的变更需缴税。
根据中国的税法:
1.从2002年1月1日起,出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纳税人,无论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将减半4%,以增加收入和增加价值税金,进项税额不得抵销。
2.纳税人出售其使用过的,应缴纳消费税的机动车辆,摩托车,游艇,如果销售额超过原值,则增值税减半,减为4%;免征增值税。
3.旧机动车业务部门出售旧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并征收4%税率的一半的增值税。
总而言之,将公司的汽车转让给个人的名字应缴税。
作为固定资产清理
(1)当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和损坏转移至清算时,
借款:固定资产清算(转入清算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已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减值准备)
贷款: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
(2)发生清洁费用时,
借款:固定资产清算
贷款:银行存款
(3)销售房屋,建筑物和其他房地产的企业在计算纳税额时,应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其销售额计算并缴纳营业税;设备的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营业税
贷款: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销项税(如果是设备)
(4)从固定资产出售中收回价格,残值和可变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原材料等
贷款:固定资产清算
(5)当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者赔偿时,
借款:其他应收款
(6)固定资产清算后的净收入,
贷款:长期递延费用(属于准备期)
固定资产营业外收入净收入(属于生产经营期)
(7)清算后的固定资产净损失,
借款:长期递延费用(属于准备期)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净亏损(生产和运营期间的正常亏损)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 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如果是用于销售但不包括在固定资产中的旧机动车,则应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价格(或评估价格)/(1 + 3%) * 3%
购买时未扣除的进项税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根据有关增值税的规定,固定资产不包括在购买时可以从进项税额中扣除的资产范围。当然,纳税人不能在购买时扣除进项税。但是,由于销售时的政策变化,固定资产在资产的可抵扣范围内。
(1)增值税转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在基于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扣除固定资产的购买,因此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不包括在扩展增值税抵扣中对于试点范围内的纳税人,他们购买的固定资产不扣除进项税。
(2)在2013年8月1日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规定,不得从纳税人的消费中扣除摩托车,轿车和游艇的进项税。税,因此,2013年8月1日之前企业购买的上述资产尚未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扩展配置文件:
由于增值税实施了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扣税系统,因此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更高级别的会计处理,并且需要准确计算销项税,进项税和应纳税额。
但是,实际情况是许多纳税人无法满足此要求。因此,《中华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业务规模和合理核算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纳税人生产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主要是生产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即,纳税人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商品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的比例)从事批发或零售的同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000的纳税人的50%以上;
(2)从事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商品的批发或零售业务。
小型纳税人
(1)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或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商品生产或提供的年销售额)服务占年度应税销售额占50%以上),且纳税人兼营批发或零售的,年增值税销售(简称应税销售)少于50万元(含税)。
(2)除上述规定外的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不足80万元(含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