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避税,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合理避税

提问时间:2020-04-23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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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23 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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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如何合法避税 谢谢大家!!!

还有一条建议,不应在年底支付一次合作伙伴的红利或股息,因为这会支付大量税款。根据去年每个合作伙伴的收入,总收入可以平均分配给每个月,然后按月分配。到年底,将完成全部结算,并将退还更多款项。这将节省大量税款。

但是有一个缺点。如果公司的业务不是很好,它可能会提前垫付很多钱。

合伙律师事务所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及其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指南

律师事务所及其雇员赚取收入,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与他们打交道:

(1)以律师的个人投资成立的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年营业收入,作为投资律师的个人营业收入,按下列方式计算并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收入。计算营业收入时,不得扣除投资律师的工资。

(2)合伙律师事务所应以年度营业收入的全额为基础,根据投资比例或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收入,并计算并支付个人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税。

(3)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和行政助理,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投资者)的收入,应根据薪金和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4)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和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的比例分享收入,该律师事务所不承担律师处理案件的费用(例如交通费,信息费,通讯费和雇用人员)费用相等),则律师在当月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可以在律师当月收入中所占比例的30%以内(该比例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通常为30%),减去处理案件的费用支出之后,将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布的薪水合并,并根据薪金和薪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5)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获得工资和薪水。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减免标准,取全额收益。金额(扣除处理案件的费用后获得的收入份额)直接确定适用的税率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税。专职律师应当在下个月的7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取得的工资薪金,并结合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6)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方获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报酬,应根据劳务收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分配利润应该如何缴纳个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每一合伙人均为纳税人。合伙人为自然人,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作伙伴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3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采用“分而治之”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依据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 )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业务实施了《关于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65号)的有关规定。

前段所述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收入以及企业当年保留的收入(利润)。

第4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根据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根据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如果没有约定合伙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则应根据合伙人通过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的分配比例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如果谈判失败,应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资本出资额(基于所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4)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以合伙人人数为基础,以生产经营总收入和其他收入为基础计算。

第6条规定,以上规定应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如果先前的规定违反了本通知,则以本通知为准。

根据上述文件,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应采用“税前划分”的原则。因此,合伙律师事务所应首先按照上述规定分配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然后合伙人应根据收到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计算“个体工商户”,支付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要缴哪些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规定》(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律师因身份不同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和方法也不同。分别讨论如下:

1.合伙律师

根据第149号通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营业收入自2000年起不再收取企业所得税,作为融资律师的个人营业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是对“营业收入的应税项目”征收的。具体说来,每个合伙人分配的收入是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作为基础,根据投资比例或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为集。

实际上,由于帐目的健全性和损益核算条件的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用了不同的收取方式,这也对律师个人收入的收取产生较大影响税。现在简要介绍如下:

①收款方式。

健全的财务系统可以正确执行财务会计,忠实反映营业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用“检查和收取”的方法来实际收取律师事务所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账目审计收款”是国家鼓励的一种征税方法。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规范以及税收征管的加强,审计征管将成为最重要的税收征管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业务问题》,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国税总局”)至149号文)根据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类型和方法也不同。分别讨论如下:

1.合伙律师

根据第149号通知:“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营业收入自2000年起不再收取企业所得税,作为融资律师的个人营业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是对“营业收入的应税项目”征收的。具体说来,每个合伙人分配的收入是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作为基础,根据投资比例或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的,个人所得税为集。

实际上,由于帐目的健全性和损益核算条件的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用了不同的收取方式,这也对律师个人收入的收取产生较大影响税。现在简要介绍如下:

①收款方式。

健全的财务系统可以正确执行财务会计,忠实反映营业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用“检查和收取”的方法来实际收取律师事务所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账目审计收款”是国家鼓励的一种征税方法。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系的逐步完善和规范以及税收征管的加强,审计征管将成为最重要的税收征管方法。在这种收集方法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收入或应税收入是指每个会计年度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的总收入的余额,该余额是通过会计方法收集或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税收入=总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可扣税额)。每个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商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范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三个合伙人A,B和C出资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每个合伙人出资三分之一。聘请了D,E,F三名律师,其中W律师事务所支付D律师的月薪6000元。 E律师没有固定薪金,他处理案件的收入在律师事务所和个人之间以2:8的比例分配; F律师的月薪为2000元。此外,律师F亲自处理从律师事务所获得的案件收入的30%,而个人则保持70%。兼职律师1人G的工资为5,000元。四名律师D,E,F和G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2007年,该院总收入为500万元,费用,费用,亏损,税金总计为290万元,年营业收入为210万元。三个

ABC合作伙伴应在2007年缴纳个人所得税:

[(5,000,000-2,900,000)÷3-19,200)]×0.35-6750 = 231,530元。(附税率表)

②适当的收集方法

对于无法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律师事务所,税务机关采用了批准收取的方法。批准的收款方法的具体操作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批准的收款率”方法,即直接根据律师事务所的总收入乘以收款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研究所的总收入×投资比例(或商定比例)×征收率。

的另一种方式是“批准的应税收入率”。这种收集方法是将律师事务所的总收入乘以一定的应税收入率,计算应税收入,然后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的应税项目选择适用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低于25%。计算公式为:应缴个人所得税=(整个机构的总收入×出资比例(或商定比例)×应税收入)费率-国家定义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快速计算扣除额。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地方税,因此各省的法规有所不同。相对而言,由于第一种方法操作简单,因此被更多地采用。现在我们以北京为例进行总结。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京地水阁〔2005〕69号),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为:确定适用的税率后,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根据投资者同意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应当按照合伙人人数平均分配税款,并分别申报和缴纳。

级营业收入(季度累计)回收率(%)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5

2超过一百万到三百万的部分6

3超过人民币300万元7

仍以上述W律师事务所为例,该事务所2007年第一季度的总收入为1250万元人民币,其中A合伙人律师收取40万元,B合伙人律师收取30万元,C合伙律师费30万元,其他人员费共计25万元。如果采用批准的征收方式,第一,第三和第三合伙人在第一季度应缴纳的税款总额为:1,000,000×5%+ 250,000×6%= 65,000元。对于上述税款,A,B和C可以就支付率达成协议,如果没有协议,则将平均分配。

2.聘请律师

根据律师事务所是否向聘请的律师支付固定薪水,聘请的律师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薪资律师。薪金律师按时从律师事务所获得固定工资,此外,没有佣金收入。根据149号文,对薪资律师的月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工资和薪金收入”的应税项目。如上所述,W律师事务所的D律师每月应缴纳的税费为(6000-1600)×15%-125 = 535元。

第二类是佣金律师。律师事务所支付佣金律师每月营业收入的固定百分比。根据149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的规定。强加给委托律师有两个案件要承担处理案件的费用:一个案件是公司不承担律师处理案件的费用(例如运输,数据,通讯和雇用人员)。对“薪and收入”项目征收个人税。律师从其收入份额中扣除处理案件的费用的标准由省税务局确定,通常是该月收入的30%。第二种情况是律师事务所承担处理该案件的费用或委托律师的另一方个人费用在机构内部报销。在这种情况下,计算个人税时将扣除不超过案件处理费用的30%,这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应直接从收入中征收。

作为W律师事务所的上述E律师,根据法律规定,E律师案件的费用由个人承担,该律师事务所将不偿还E律师的费用。 。E律师在2007年收取的费用如下:

每月费用

3 3000

4500

2000年8月

2000年9月

10 3000

11 2500

电子律师应每月支付以下个人所得税:

3月:[3000×80%×(1-30%)- 1600]×5%= 4元

4月:由于应税收入少于1600元的免税额,因此免税

8月: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少于1600元的免税额,因此免税

9月: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少于免税额1600元,因此免税

10月:[3000×80%×(1-30%)- 1600]×5%= 4元

11月:由于应税收入少于1600元的免税额,因此免税

全年纳税总额:7959元。

在此,作者特别提醒广大律师事务所,尽管由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律师的月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平衡的特点,但根据中国现行的税收法规,资助的律师仍采用月度收款方式。1994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水阁〔1994〕187号),该文件规定:“考虑律师行业工资,薪金分配的特殊性。形式,工资性收入是根据特殊行业的征收方式计算的。即:案件在结案当月严格按照规定解决,自年底起每年30日内每年征收一次个人所得税,退款较多,补助较少。 ”其次,律师每月应交税金的计算方法是:将年收入除以12个月,得出平均月收入,再根据平均月收入计算税率,确定税率。这种计算方法大大减轻了律师的税收负担。但是,2002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水阁[2002] 568号),其中规定:“律师行业的律师薪酬应按案件解决的月份。规定了预收款,年终后每年征收个人所得税。回扣多,补贴少的税收计算方法与现行税法不一致。从1月1日开始,应按月计算和支付委托律师的收入。他说:「由此可见,虽然有很多不合理的每月收取方法,但在推出新政策之前,律师行一定不能尝试法律。确定逃税将是值得的损失。

第三类是基本工资加佣金律师。这类律师既有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固定薪水,又有每月的佣金收入。根据149号文,对于这类律师,从佣金收入中扣除办案费用后,将结余与律师事务所的工资相结合,对“工资和薪金所得”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为此方法与第二种方法大致相同,所以唯一的区别是应将月薪添加到应税收入中,因此在此不再赘述。

3,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的收入来自律师事务所的工资。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再扣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支出标准扣除额,而是全额收取(获得的收入份额是扣除案件处理费用后的余额)税率直接适用,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预扣款。

例如,W律师事务所的G律师应每月缴纳5000×15%-125 = 625元的税